附录·第二·主权国家联盟协议草案 – 吴起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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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第二·主权国家联盟协议草案

附录·第二·主权国家联盟协议草案

作者:米哈伊尔·谢尔盖耶维奇·戈尔巴乔夫·俄国

出自————《戈尔巴乔夫回忆录

出自————《战争通史

   [ 作者注:载于1991年11月27日《真理报》。 ]

  本协议签字国遵循其所公布的主权宣言,承认各民族的自决权利;

  鉴于协议方各民族历史命运相近并体现其和睦相处的意愿,以发展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考虑到协议各方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发展、民族文化的相互丰富和共同安全的保障;

  希望建立可靠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兹决定在新的原则基础上建立主权国家联盟,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原则

  第一,参加协议的每一个共和国都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联盟(主国联)是联邦制民主国家,在协议参加国自愿赋予它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二,联盟参加国保持独立决定自身发展一切问题的权利,并保证生活在其领土上的各民族均享有平等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和文化进步的机遇。协议参加国以全人类价值和民族价值相结合为出发点坚决反对种族主义、沙文主义和民族主义,反对任何限制民族权利的企图。

  第三,联盟参加国认为,根据人权共同宣言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视人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保证一切公民都有研究和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可能,都有毫无阻碍的使用信息、信仰自由和其他政治的、社会—经济的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联盟参加国认为,在公民社会的形成中,各民族和每个人的自由和福利是极其重要的条件。它们将力求满足人们在自由选择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法、发展全联盟市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的原则基础上的需求。

  第五,联盟参加国独立决定自己的民族—国家和行政版图结构、权力机构与管理体制。它们承认建立在人民代表制度和直接民意表达基础上的民主为普遍的基本原则,力求建立一个能够抵制任何专制独裁倾向的法制国家。

  第六,联盟参加国认为,保持和发扬民族传统,由国家来支持教育、卫生、科学和文化事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它们将促进联盟及全世界各民族人民人文精神财富成就的交流与相互丰富。

  第七,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联盟以一个主权国家的身份、国际法的主体(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继承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它在国际舞台上的主要目标是:持久和平、裁军、消灭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在解决人类全球性问题上,主张各国间的合作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联盟参加国是国际法的主体。

  它们有权和外国建立直接的外交、领事联系,建立贸易和其他关系,同他们交换全权代表,签订国际条约,在不损害每个联盟参加国的利益及其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在不违反联盟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的活动。

  二、联盟体制

  第一条、联盟成员资格。

  联盟成员国必须是自愿参加的。

  本协议参加者必须是直接参加联盟的国家。

  对于承认协议、希望参加联盟的其他民主国家,联盟的大门是敞开的。联盟接纳新的国家须经本协议所有参加者同意。

  联盟参加国根据协议参加者制订的程序,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条、联盟的国籍。

  联盟参加国的公民同时也是主权国家联盟的公民。

  联盟的公民拥有受联盟法律和国际条约保障的平等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三条、联盟的疆域。

  联盟的疆域由协议所有参加国的疆域组成。联盟保障各参加国的疆域不受侵犯。

  第四条、联盟参加国之间的关系。

  联盟参加国之间的关系由本协议和其他与本协议不相抵触的条约和协议进行协调。

  协议参加国在联盟内的相互关系,根据本协议和各共和国之间的协议,是建立在平等、尊重主权、不干涉内部事务、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合作、互助、认真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的。

  联盟参加国有义务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不签订有悖于联盟宗旨或针对协议其他参加国的协议。

  第五条、联盟的武装力量。

  独立国家联盟拥有统一的武装力量,并实行集中管理。在国防领域,动用统一武装力量的目的、使命与程序以及协议参加国的职权范围,均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办法进行协调。

  协议参加国有权组建共和国的武装部队,其职能和人数按上述规定办理。

  在国内不允许动用联盟的武装力量,除非是参与消除自然灾害、生态灾难和法律所允许的非常事件的活动。

  第六条、协议参加国的共同管理和多边协议的范围。

  协议参加国组成统一的政治和经济空间,将自己的关系建立在本协议制定的原则及其所体现的优势上。同没有加入主权国家联盟的国家的关系,建立在国际法公认的准则上。

  为确保协议参加国的共同利益,特制定共同管理的范围,其中各相关的多边条约和协议有:

  ——关于经济共同体;

  ——共同防御和集体安全;

  ——协调对外政策;

  ——协调共同科学技术计划;

  ——保护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

  ——协调共同生态计划;

  ——能源、交通、通讯和太空领域;

  ——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同犯罪现象的斗争。

  第七条、联盟(跨国)机构的权力。

  为落实协议和诸多议定书所规定的共同任务,联盟参加国授予联盟机构以必要的权力。

  联盟参加国通过对这些权力的共同制订和对种种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的专门协商程序,参与行使联盟机构的权力。

  协议的每个参加者可以通过和联盟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授予联盟实施参加国自己的某些权力;而联盟在所有参加国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把在其领土上实施自己某些权力的活动转交给他们当中的一个或几个共和国。

  第八条、所有制。

  协议参加国保障和维护一切所有制形式的自由发展。

  协议参加国把为实施自己权力所必需的资产交由联盟机构支配。该资产为联盟参加国共同所有,只能用于联盟参加国的共同利益,包括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

  为落实联盟机构的权力,协议参加国在利用土地、矿藏和其他自然资源时一定要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联盟预算。

  联盟预算拨款制度及其开支部分的监督有特殊的规定。

  第十条、联盟法律。

  本协议和人权与自由宣言为主权国家联盟的宪法基础。

  联盟法律是针对联盟管理的问题,而且是在本协议所赋予它的权力范围之内。这些法律在所有协议参加国的领土上必须得到执行。

  如果联盟法律违反本协议,协议参加国在自己的领土上有权对该法律提出异议并停止执行。

  如果协议参加国法律违反本协议,联盟作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有权对该法律提出异议并停止执行。

  发生争端应通过协商程序解决,或提交联盟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一个月时间内作出最终裁决。

  三、联盟机构

  第十一条、联盟机构的建立。

  本协议所规定的主权国家联盟机构,是在联盟参加国人民自由表达意志和具有完全平等代表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的。

  依照与本协议一致的相关法律确立权力、管理和司法机构的组织、授权与活动程序。

  第十二条、联盟最高委员会。

  联盟最高委员会实施联盟的立法权力,它由两个委员会组成:共和国委员会和联盟委员会。

  共和国委员会有20名代表,他们来自每个联盟参加国,由本国最高权力机构派出。

  俄罗斯联邦在共和国委员会有52名 [ 法郎注:原书如此。根据上下文判断,似应为10名。 ] 代表。协议的其他参加国(其中有共和国和自治机构)在共和国委员会各有一名代表。为确保协议参加国的主权地位和平等权利,共和国委员会表决时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

  联盟委员会按选区选民平均人数进行选举;同时保障所有的协议参加国在联盟委员会的代表资格。

  联盟最高委员会的两个委员会共同吸收参加联盟的新的国家;听取联盟总统就最重要的内外政策问题所作的报告;审定联盟预算及其完成情况的总结;宣布战争;缔结和约。

  共和国委员会决定主权国家联盟机构活动的组织与方式,审理共和国之间的关系问题,批准和废除联盟的国际协议,核准联盟政府的任命。

  联盟委员会审理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问题,除属于共和国委员会权限内的问题外,决定最高委员会在所有问题上的职权范围。

  联盟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在得到共和国委员会的赞同后生效。

  第十三条、联盟总统。

  联盟总统是联盟国家的元首。

  联盟总统作为恪守主权国家联盟协议和联盟法律的保证,是联盟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在对外关系中代表联盟,对联盟国际义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联盟总统由联盟公民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选举,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联盟副总统。

  联盟副总统和联盟总统同时选举产生。联盟副总统根据联盟总统的授权履行其各别职能。

  第十五条、联盟国家委员会。

  为协调涉及协议参加国共同利益的内外政策的重要问题,特成立联盟国家委员会。

  国家委员会由联盟总统和协议参加国的高级领导人组成。

  国家委员会的工作由联盟总统进行领导。

  国家委员会的决定对一切权力执行机构均具有强制性。

  第十六条、联盟政府。

  联盟政府是联盟的权力执行机构,受联盟总统管辖,对联盟最高委员会负责。
联盟政府由总理进行领导。政府成员有协议参加国的政府首脑、跨国经济委员会主席(第一副总理)和由协议参加国协商指定的副总理和部门领导人。

  联盟政府由联盟总统和联盟最高委员会各共和国委员会协商组成。

  第十七条、联盟最高法院。

  联盟最高法院就联盟法律和协议参加国法律同本协议和人权与自由宣言相关问题做出裁决;审议具有跨国性质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包括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案件;对于军事法庭而言,它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联盟最高法院下设检察院,负责监督联盟立法执行情况。

  联盟最高法院建立的程序依照法律行事。

  第十八条、联盟最高仲裁法庭。

  联盟最高仲裁法庭解决协议参加国之间的经济争端,同样也解决处在各协议参加国司法管辖权之下的企业之间的争端。

  四、最后条款

  第十九条、联盟族际交流的语言。

  协议参加者独立自主地规定自己的一种(或几种)国语。协议参加国承认俄语是联盟族际交流的语言。

  第二十条、联盟的首都。

  莫斯科市是联盟的首都。

  第二十一条、联盟的国家象征。

  联盟的象征有国徽、国旗和国歌。

  第二十二条、协议变更和补充的程序。

  本协议或其个别条款只有在所有联盟参加国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删除、变更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须由联盟参加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赞同,由其全权代表团签字后方能生效。

  对于协议签字国而言,从即日起,1922年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协议宣布失效。

  第二十四条、协议规定的责任。

  联盟和联盟参加国对完成所承担的义务相互负有责任,对因破坏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联盟的法律继承。

  主权国家联盟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法律继承者。其法律继承关系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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