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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民兵制草案释义·第十七

义务民兵制草案释义·第十七

作者:蒋百里

出自————《国防论》《十五年前之国防论·第五

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义务民兵制草案者,法国前社会党一首领卓莱氏采瑞士之义务民兵制度,案诸法国国情而改良之,欲以提出于议院者也。为鼓吹此种制度,乃著一书曰新军论,一名 国民防御与国际和平,其大要,以为吾人确信战争为一种罪恶,吾人确信侵略主义必终失败。

        虽然吾人乃日日在被  战争侵略威胁之中,呜呼!此法国战前之形势,抑 何与中国相类也。又以为国民为军事上负至大之牺牲,而究其实质之所得,乃适相反,是自杀也。此则中国今日形势,虽较法犹为过之,而不知其几倍者矣。

        卓莱氏以反对战争之人,而生于不能不战之国,方欧战之初起,拟往比利时开万国社会党同盟大会,用全欧罢工政策以阻止战事之发生,而法人乃激于敌忾者,以其 主张和平反对之,卒为狂汉刺死。时千九百十四年九月一日也,志士多苦心,此之谓矣。然其新军论,于法国之自卫主战及方法,深切著明,欧战后不胫而走全欧, 今英德二国,尤乐诵其书焉。

         世界各强国之军队事业,姑无论其为侵略为自卫,其朝夕之所岌岌遑遑者,盖实为教育一事,平时之法令章制,亦大多数根据于是,此草案则亦一种教育方案也,彼 其责任,即实行此方案责任者,义属诸民治方面者盖较军人方面为尤重,谓之为武人之文化可,谓之为文人之武化,亦可也。

         抑愚尤有感焉。卓莱氏以政党之魁,而对于兵事上知识之完备,眼光之正确,专门家且惭焉。则信乎法国议员之可以任陆军总长,而赳赳者乃悉降心焉。盖惟政治家 教育家等能共负此自卫国难之责,不以此至难之业,至高之名誉,专付之军人,而后武人偏僻之见可以消,专横之弊可以免,呜呼!此亦一治本之策也,世之君子, 盍其念诸。

         义务民兵制草案(法社会党首领卓莱氏拟) 刘文岛 廖世勋译

         第一条 凡健全之民,自二十岁至四十五岁,皆有协助国民防御之责,自二十岁至三十四岁为常备役;自三十四岁至四十岁为后备役;自四十岁至四十五岁为守备役。

         第二条 常备役人民组为若干师,各师按其所辖之地段,组织其征募区,各师组织以若干步兵团为主,而辅之以骑兵队,炮兵队,及工兵队。步兵团分为若干步兵营,步兵营更分为若干步兵连,骑兵团分为若干骑兵连,炮兵团分为若干炮兵连。

         第三条 按人民之居住地段,划定军队之初级部队,每初级部队人员,以于同一地段内征募之为常例,然无论何时为充足骑炮工等特种兵之初级部队人员起见,得扩充此征募地段,但以不超过其师团之征募区为限。

         第四条 常备兵之教育,凡三种:曰儿童及青年之预备教育,曰新兵学校之教育,曰定期召集之教育。

         第五条 预备教育,为自十岁至二十岁之儿童及青年而设,其主旨不在造就一军事速成生,而在夫致其身体之健康与活泼。其方法先教以徒手体操,各种步伐,协同劲作,敏 捷及巧妙的游戏,射击练习等,然后按顺序,教以击剑乘马等,俾与日常之合规操作相融习,期以激发其竞争心,以期随各人之天禀而发展其机能之力,以期疗治或 预防其身体之损坏,负管理及检查此生理的教育之责者,为所属部队之军官及下士官;为官立私立各学校之教员;为地方医生;为三十人军事改良顾问会;此三十顾 问由各团征募区以普通选举选出之,所以代表各种兵者也。

         凡青年乘马须于教员指导之下行之。

         凡教员为克尽此生理的教职计,须在师范学校受过特别的教育。

         凡儿童及青年被召集演习时,为其家族者,须教训其子弟,周慎热心以从事。儿童及青年之懒惰性成者,将科以种种刑罚,或于一定期间内禁止其从事公职,或延长其新兵学校之在学期间。

         对于最热心最进步之个人及团体,奖赏之,褒扬之。

         第六条 凡青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一岁时,则使其入最近卫戍地之新兵学校,按其兵种,或教以步兵连演习,或教以骑兵连演习,或教以炮兵连演习,学期皆以六个月为限。

         此六个月教育,或一次受之,或前后两次受之,然两次分受时,须于一年以内完了之。受此教育之召集时机,须注意选定之,以能于野外演习,利用各种地形为度。

         由新兵所形成之教育团体,非为一有机的且常设的部队,新兵教育受了之后,则各散归如第三条所述初级部队之居住地段。

         第七条 常备役人民于新兵学校毕业后,尚有十三年之勤务;十三年中召集从事于演习者凡八次,四次为小部队演习,四次为大部队演习,两者更番举行,是为常例。小部队 演习期限凡十日,于其本地或本地邻近举行之,大部队演习期限凡二十一日,于较远之地及军队野外暂驻所举行之。

         军队野外暂驻所须增设之,俾四倍于现有之数。

         凡在同一部队之人民须同时召集之。

         凡军官下士官及军事改良顾问等,须勉厉兵卒于规定演习之外,常热心练习行军射击等事。

         各兵卒自藏军服于家,如有损坏,须负赔偿之责。

         东边各省(即德国接壤)各兵卒,须藏兵器于家。炮兵储藏所及骑兵储藏所,须分设于其各地。又须于其地建设纵横辐辏之各种道路,俾火车无轨列车自动车等来往 敏捷,输送频繁,则一旦临事,其地人民始能迅速动员,即刻集中,以掩护全国之一般集合,飞行机等亦须集中于其地。凡全国飞行人员学习三个月后。皆当赴其地 之军队野外暂驻所,补习飞行,以完全其教育。

         第八条 军官由两部而成,其一即下士官与本职军官,其他即下士官与民事军官。惟本职下士官担任新兵学校之教育。

         新兵在学三个月后,则选择其能干者,为下士官职务之准备,选择时以其在预备教育时代之成绩,在新兵学校之行为,及其普通教育之程度为标准。

         下士官教员委任之,委任时须得团委员会之同意。团委员会之会员为团长,各级军官之代表,由普通选举选出之军事改良顾问等,下士官候补生在新兵学校准备三个 月后,若认合格,则送入下士官学校肄业;三个月毕业后,则派赴各该候补生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充当下士官。

         无论何人不能辞却此种委任,被委者若不愿意,强制之。

         下士官学校之学生,受相当之日俸。

         下士官执勤务时,须予以相当之俸给,久于其职之下士官,无论其从事于何项公职,均得以下士官名义,领受资深奖金。民间厂主店东等,须为下士官组织师会社, 适应各下士官之性能,予以相当之位置。五十以上之下士官,得受养老年金,士官之缺,须以下士官之资深者升补之,下士官之多数终升为少尉或中尉。

         第九条 军官额三分之一为本职官。

         各种劳动会社如劳动委员会,如劳动协助会,如劳动共济会等均得共给学费,为其会员优秀子弟之军官准备教育费。

         法国重要之大学凡六,以各大学所在地为根据,划分全国为六区,即各区之大学内,各设一军事研究班,凡有学士文凭之青年,试验及第而又受过新兵学校六个月之教育者,得入此军事研究班肄业。此军事研究班,四年毕业,教以各兵事之特别学术,其学员

         除军事学外,应竭力随同大学之普通学生研究历史文学哲学社会经济学,以及其他高等科学,以为他日管理指挥新兵学校之用,学员在学期间,受国家之日给,其家 属贫者亦得受补助费,四年毕业之后,则授以少尉,或使教育新兵,或使指挥部队,或同时使兼两职,其于大学之年度,则按毕业之先后计算。其资深者得尽先补充 大尉之职,此等少尉进级之先,须在大学军事研究班,最少受过二十日之特别教育,为升级之准备。

         关于军事教育问题,大学校得开陈意见于军官或军官团,本职军官,有会同教员及由军事改良顾问会,所选出之委员,监视预备教育之责,且有助成民事军官教育之责。

         军官试验及第之后,得入陆军大学,陆军大学者所以养成高级军官之人才,所以养成参谋职务之人才,所以整顿划一各大学军事研究班之教育,陆军大学之课程,须陆续授予各大学之军事研究班。

         第十条 军官额三分之二,为民事军官,民事军官征选于民事下士官之中,供职于其居住地段之部队或其居住地段邻近之部队。

         凡人民或于大学或于省城,受过军事特别教育者,则给予一种军学文凭,有此文凭者,得连续取获军官之职,得享受资深奖金,无此文凭者,不得受医生律师工程师教员之文凭。

         民事军官亦得受俸给,久于其职者无论其从事何项公职,亦得以民事军官名义领受资深奖金,五十岁以上者,亦有受养老年金之权,下士官被任为军官时,无论何人不得辞却此委任,如志愿候补者不足时,或志愿候补者程度不足时,得强制征选以足其额。

         第十一条 军官升任分为两种,一曰敍升,一曰选升,如民事军官之任命,其一半即自军官中之有军学文凭者敍升之,其他一半则自无军学文凭之下士官中之能干者选升之,大半选升为少尉及中尉,少尉中尉以上,不得由下士宫中选升之,然为数渐少。

         第十二条 军官升任,须按表行之,此表之造成者,为团委员会及师委员会。此等委员会之会员为团长师长,各级军官之代表,由普通选举选出之军事改良顾问等,如须投票时,以上各会员各有一投票权。

         第十三条 军官年龄达三十四岁以上者,依其志愿仍可供职于常备兵。然有供职于后备兵及守备兵之必要时,则须供职于后备兵及守备兵之步队,且值必要时,得同时兼常备兵后备兵守备兵各部队之职。

         第十四条 役备兵部队由满三十四岁至四十岁人民之隶属于邻接的常备兵部队者而成。守备兵部队由满四十岁至四十五岁人民之隶属邻接的后备兵部队者而成。后备兵部队及守备兵部队之军官,或为在常备兵部队之旧军官,或为常备兵部队之下士官直接升任者。

         第十五条 陆军总长关于军队之集中。粮饷器械之运搬储藏等。平昔须为一切必要之处置。俾一旦临事,常备兵能完全利用,以作第一线之军队。

          第十六条 此种军队,为防卫国家之独立,攻击敌人之侵略而设,战争非由于防卫,则是一大罪恶,政府竭尽调处手段,而相对国家不受调处,或调处不谐,至不得已而宣战,则此种战争始可谓为防卫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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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