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发展(1952-1964年)·第十四 – 吴起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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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发展(1952-1964年)·第十四

经济与社会发展(1952-1964年)·第十四

作者:诺亚·卢卡斯·英国

出自————《以色列现代史

出自————《战争通史

   资源与人口

   由于战争及停火,以色列的领土超过了联合国组织分治方案分配给以色列面积的三分之一强。在以色列国建立之前,犹太人定居点的每一英亩土地都必须以很高的价格从其阿拉伯所有者那里购买下来。

        在独立前夕,犹太人拥有大约四十万英亩土地,占巴勒斯坦地区所有土地的百分之七。停火协定之后,五百万多英亩土地被置于以色列控制之下,占约旦河以西巴勒斯坦地区的将近五分之四。其中一半以上是南方不能耕种的内格夫沙漠,剩下的部分是有可能通过旱地农业或灌溉进行耕种的土地。官方的估计认为,有两百万英亩以上的土地具有耕种潜力,其中,从近期看来,如果有充足的水源,就可以灌溉大约八十五万英亩土地;从长远看来,另外的五十万英亩土地也适于灌溉。

   在以色列的八千平方英里土地中,大约十分之九属于公共财产。以色列国继承了所有原来属于托管政权的土地,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森林,还有一些最初属于德国人所有、后来在战争中被英国人作为敌国资产没收的城市和郊区地带。内格夫南部的荒野被当作无人占有地区而收归国有。国家还没收了内格夫北部边缘地带的大约四十万英亩土地,这些土地过去主要属于逃亡了的阿拉伯人,这种所有权被认为是无根据的。以色列从战争中获得的土地主要是在北部和中部地区的一百万英亩肥沃土地,阿拉伯人向外逃亡时遗弃了这些土地和星罗棋布的几百个村庄。

   在战争中,以色列政府关于阿拉伯人财产并没有一个明确政策。采取没收的政策主要是由移民的压力决定的,在战争动员时不可能大规模建房,因而出现了紧迫的住房需求。没收政策的形成是由于大批的移民,而不是出于阿以关系的政治考虑,尽管实际上后来官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确实是在阿以关系中形成的。

   按照将被弃土地纳入公共财产的紧急规定,逐步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这一过程的高潮是1950年3月实施的《无主财产法》 [ 注:《以色列法律》,四,20,第68-82页。 ] ,随后又为此于7月底设立了发展署。根据这项法律,原属财政部管辖的无主财产监护权应将阿拉伯人的土地和财产转入发展署,而发展署有权将它卖给或租给国家或犹太民族基金会。除了相对少量的城市和郊区地带外,这些土地不能转为私人所有。那些在立法之前的移民涌入阶段就已经占有了住房或土地的移民或定居点,大部分都由法律认可了占有权,但是,他们签署了租借合同,成了国家代理机构的租借人而不是所有者。这样,仍然保持着无人占有的假定,但是,所有权已被改变为一种对财产收入或相等物的潜在要求,而不是恢复占有。实际上,无人占有财产实际上被国有化了,大部分是出售的方式转让给了犹太民族基金会。

   在战事爆发后几次颁布的法律变化中,反映了官方对阿拉伯人财产观点的转变:从“敌产”到“弃资”,最后是“无人占有”财产。1950年法中形成的“无人占有财产”的概念扩大了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了在战争期间由阿拉伯人在任何阶段、为任何目的而弃置的财产,尽管这些阿拉伯人仍留在以色列控制的领土以内,并且现在已经是以色列的国民。根据这项法律,国家除了没收那些逃出以色列国界的阿拉伯人的土地外,还没收了住在以色列、但被怀疑与旨在消灭以色列的敌对势力有联系的阿拉伯人的很大一部分土地 [ 注:没收的复杂的法律程序使得整个过程十分含混不清。据估计,由发展局接收的以色列阿拉伯人的土地占他们所有土地的百分之四十到六十。实际上,将这些土地国有化是为了满足吸收移民、扩大与阿拉伯村庄相邻的基布兹耕作地区的需要。参见佩雷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第九章,萨布里·贾里西斯,《以色列的阿拉伯人1948-1966》(贝鲁特,1968年),第二章;以及瓦尔特·施瓦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伦敦,1959年)。1953年春天,国会和新闻界的讨论流露出对政府没收政策的强烈不满。但是,公众对土地政策的细节知之甚少,对留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所遭受的掠夺也不了解。大多数阿拉伯人拒绝了官方对他们土地的赔偿金,这件事可能比阿拉伯人其它所有的灾难都更多地激怒了阿拉伯少数民族。 ] 。

   立法的合理化逐步将国家对土地的控制纳入了以色列土地局的单一管理之下。1960年建立了农业部下属的以色列土地局,由部长担任监督指导其工作的公共委员会主席。所有土地的大约百分之九十二最终都变成了国有土地,或者在政府土地局的控制之下。在并入新的行政管理结构的过程中,犹太国民基金会实际上将它控制的土地转让给了国家,而且由于不再需要购置新的土地,它的功能也降低为改良土壤和植树造林。在五十年代,还实施了一些立法,将所有自然资源也都收归国有。

   由于以色列的许多土壤都十分干燥,扩大农业的主要障碍就是供水问题。据估计,如果节约使用,供水能力可达每年十五亿立方米。到六十年代中期,大约百分之八十的水源已被开发和利用。从以色列建国到六十年代中期,灌溉面积翻了五番,从七万五千英亩增加到三十七万五千英亩,同一时期,旱地耕种也翻了一番,使用于农业的土地总面积达到一百万英亩。尽管有限的水源限制了农业发展的规模,但是,以色列的良好气候却为独特的水果、蔬菜和花卉的出口提供了有利条件。

   水作为重要和宝贵的自然资源而被纳入国家所有和控制之下。1959年通过的《水资源法》将一切水资源权力授予国家,并授权由农业部的一名水资源专员负责发放水资源利用许可证,征税,并在各种用户之间分配水资源。占总供水量五分之四的农业自然是最大的用水户。

   除去地方和地区性的措施外,水资源的开发包括两个将北方的主要水源引入南方可耕种地区的全国性工程。第一个工程开始于1952年,到1956年完成,是一个由输水管、泵站和水库组成的网络,将水从邻近特拉维夫的雅空河的源头——罗斯哈因引到内格夫北部。第二项是全国最大的输水工程,起于1956年,止于1964年,从基内雷特湖将约旦河水输送到雅空输水工程的起源处。

   以色列除了有大量的高质量建筑材料外,缺乏各种自然资源。但是,矿藏却有可能在赚取外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一开始,政府就参与了这一领域的活动,不仅仅是资源的“拥有者”,而且也是直接的投资者和开发者,因为私人资本没有能力承担发展矿产业的风险。

   以色列的主要矿产资源在死海,那里大约储藏着总额逾四百亿吨各种氯化物和其它化合物。死海的开采特许权最初于1937年被授予巴勒斯坦钾矿公司。当死海北端钾矿的主要设施在战争中被约旦接管后,该公司便于1952年将它在南部的财产卖给了以色列政府。1961年,以色列政府以主要所有权属私人所有为条件,接受了国际重建与开发银行的贷款,重新将开采权租让给了死海公司。托管政府于1922年颁布的《采矿法令》规定了租让的程序,在以色列依旧有效。1952年的《石油法》,1953年的《海底区域法》和1959年的《水资源法》,分别在其适用范围内取代了托管时期的法令。

   从比尔谢巴到塞杜姆的死海公司之间修筑了一条新公路,并在五十年代初期开始扩大钾盐生产。钾产量从1952年的零逐步增加到六十年代中期的五十万吨以上。差不多所有钾产品都用于出口。另外被发现的资源是1953年的石油和1963年的天然气。据估计,可开采的商业储量是两百万吨原油,和相当于一百五十多万吨液体燃料的天然气。包括私人公司和半公有公司在内的特许权所有人所生产的石油产量从五十年代中期到六十年代中期翻了十番,年产达二十五万多吨液体石油和天然气。这些产量占国内消费的大约百分之八。在蒂姆纳,靠近所罗门王的矿山遗址,发现了质量相对较次的铜矿。可利用储量估计在二千万到三千万吨之间。铜矿生产于50年代中期开始,在十年里,年产量达到大约一万吨,全部用于出口。

   由于移民带来的人口的稳定增长,抵消了土地贫瘠、自然资源缺乏对以色列经济潜力的限制。另外,逐步形成的先进的科技力量,也使得出口可以向高度工业化国家有利可图的市场发展。

   1952年2月,政府开始实行一些长远目标的政策,在此之前三年半的移民热潮中,实行这样的政策是不太可能的。在一系列被称为“新经济政策”的措施中,包括了货币进一步贬值,对所有货币和存款征收百分之十的强制性公债,并逐步开始通货紧缩。一般犹太复国主义党看到采取了他们所赞成的政策,也加入了联合政府。物资控制和配给被逐步取消,在调节资源分配方面,市场力量被给予了更大的活动范围。个人的创造性得到了极大的鼓励,人们对经济的前景也有了更大信心。新政策的直接影响是降低个人消费水平。然而,没有用几年时间便建立起了外汇储备。

   由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并且完成了大规模营救犹太人的工作,犹太人协会第一次采取了选择移民的政策,以避免因移民引起的进一步的经济压力。与此同时,东欧各国政府也对移居国外实行了限制措施。因此,1952至1954年间,入境的移民急剧减少。在这一阶段,移居到国外的人数也增加了,在1953年达到了高潮。相对规模较大的移民在1955和1956年又重新出现,这主要是北非出现的一股新移民潮流引起的。犹太人协会曾在那里向没有犹太复国主义背景的犹太人积极宣传移民的重要意义。1956年下半年的苏伊士-西奈战争在北非引起了对犹太人的又一次迫害。同时,苏联对匈牙利叛乱的镇压,也导致了一大批犹太人的逃亡。1957年的移民高潮反映了这些事件的影响,这次高潮直到1960年底才平静下来。1961年到1964年又再次成为大批移民涌入的年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由于北非阿拉伯人取得独立,当地的犹太人成了众矢之的。

   到1964年底,由于以色列建国后接纳了逾一百万移民,加上自然增长的五十余万人,犹太人口达到大约二百二十五万。(见下页的统计图表。)由于生育率高,阿拉伯人口到1964年底增加到逾二十五万。在阿拉伯人口变化中,移民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阿拉伯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大约等于犹太人移民和自然增长的总和,因而,从1951年犹太人大批移民结束后,阿拉伯人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一的比例几乎一直保持不变。这样,到1964年底,以色列的总人口大约为二百五十万。

   除了阿拉伯人逃亡,以及犹太人移民的增加相应地降低了留下的阿拉伯人所占的比例外,1948年至1964年间在人口统计和文化构成方面,还发生了一项转变。在犹太人口中间,大规模来自中东国家的移民,和出生在以色列本土的人口的增长,极大地降低了欧洲犹太人,特别是东欧犹太人的比例。1948年,出生于亚洲和非洲的犹太人只占大约百分之十,到1951年大批移民截止时增加到百分之二十八强,到1964年底为止,一直保持着这一比例。出生在欧洲的犹太人由1948年的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五降低到1964年的百分之三十多一点。与此同时,出生于以色列的犹太人由百分之三十五增加到百分之四十。到1964年,出生于以色列、父母来自中东的人口数超过了父母来自欧洲的人口数。这样,到1964年底,在东方文化背景中长大的人数与从欧洲家庭中长大的人数大致相等。
犹太人人口增长,1919-1966年
阶段 开始人口 净增移民 自然增长 总增长 阶段末总人口
1919-48 56,000 426,500 167,500 594,000 650,000
1919-23 56,000 29,500 6,500 36,000 92,000
1924-31 92,000 57,000 26,000 83,000 175,000
1932-38 175,000 195,000 42,500 237,000 412,500
1939-45 412,500 89,500 62,000 151,500 564,000
1946-48 564,000 55,500 30,500 86,000 650,000
1948-66 650,000 1093,500 601,500 1,695,000 2,345,000
1948-51 650,000 666,500 88,000 754,500 1,404,000
1952-54 1,404,500 20,000 101,500 121,500 1,526,000
1955-57 1,526,000 136,000 100,500 236,500 1,726,500
1958-60 1,726,500 46,500 102,000 148,500 1,911,000
1961-64 1,911,000 193,500 134,500 328,000 2,239,000
1965-66 2,239,000 31,000 75,000 106,000 2,345,000

   欧洲移民的年龄结构相对老化一些,来自中东的移民却比较年轻,而土著阿拉伯人则更年轻些,因此,人口年龄结构没有太多地受到移民的影响。随着来自亚洲和非洲的移民逐步溶入以色列国家,他们中的高出生率也逐渐下降。在这些年间,由于育龄妇女人数下降,犹太人人口出生率下降,阿拉伯人中的趋势则正好相反。但是,总的来看,以色列人口中儿童占很高比例,这样,能为经济提供动力的劳动力资源在人口占的比重中较小。

   经济增长与结构

   建国后的几年里,以色列经济出现了两个明显特征:人口大量增加,外国投资不断涌入。由于大批移民的重负,加上投资对增长和吸收的影响比较缓慢,毫不奇怪,这两个特征中头一个比第二个更加明显。至少到五十年代中期时一直如此。但建国初期所建立的基础,大致能适应当时吸收移民和投资涌入的需要。

   大规模移民的政策对以色列经济的形态和结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老一辈领导人的社会主义理想实际上被牺牲掉了,让位给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迫切需要。只有经济高速度增长,才能实现三年内人口增加一倍,十二年内增加两倍。必须快速发展,才能为大多数一无所有或能力有限的新人口提供食宿等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些人口没有犹太复国主义或社会主义背景,对艰苦创业也没有思想准备。能否成功地吸收移民,最主要是要靠大量引进不管来自何处的资本。

   巴勒斯坦犹太经济的发展,一开始是靠移民个人财产的输入,然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盟军的军事需求。与此相反,建国以后,资本的主要来源是通过频繁的外交获得的外国资本和在国外犹太社团中积极进行筹款。大的来源有犹太人无条件的直接捐赠;德国赔款和对个人欠款的赔偿;来自外国政府,银行和投资公司的贷款;靠销售以色列债券筹集的私人资本;私人投资;以及移民的个人财产和汇款。美国政府的直接援助相对来说只是一个较小的来源。

   由于大批移民,需要尽快进口消费品和投资商品。在最初几年间,主要由于战争对柑桔种植造成了破坏,出口基本上谈不上。只有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寻求国外的资金,才能支付不断增加的外贸赤字。

   下面的图表综合了18年间的资金引进数字,分别反映了经济中公有部分和私有部分所占的比例。
引进资金净额,1950-1967年(百万美元,四舍五入)
年份 贷款与投资 单向引进 总计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合计
1950-4 289 168 751 109 1040 277 1317
1955-9 288 81 778 433 1066 514 1580
1960-4 353 642 718 967 1071 1609 2680
1965-7 422 235 527 623 949 858 1807
1950-67 1352 1126 2774 2132 4126 3258 7384
年平均数 75 63 154 118 229 181 410

   本·古里安对经济学知之甚少,对其细微末节也不感兴趣,但他认识到需要大量外国资本作为大规模移民政策的基石。1951年底,他亲自发起在美国销售以色列债券,把人们的犹太复国主义感情与以色列的投资需求连在一起,为未来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资本来源。与此同时,他还利用他个人的能力和声望准备与西德谈判向以色列大规模赔款的问题。而当时很大一部分公众从感情上强烈反对这一政策,他们觉得,接受财政赔款就意味着减轻了对纳粹受害者的怀念。

   国会史上最激烈的辩论爆发于1952年1月,内容是关于与西德谈判的问题。只有以色列工党和各宗教党派赞成赔款谈判。最强烈的反对来自统一工人党和自由党。统一工人党发言人把早些时候与美国政府的贷款谈判比喻为出卖以色列的肉体,而拟议中与德国的谈判就像是出卖以色列的灵魂。自由党组织了在国会区内使用暴力的大规模示威,并引发了集会人群中粗暴的破坏行为。贝京把与德国达成向纳粹受害者赔款之事描述为犹太历史一千年来最可耻的行为。政府的提案以微弱的多数取胜,理由是由于吸收移民代价昂贵。由于估计吸收一个移民的费用为三千美元,因此要求赔偿十五亿美元,使以色列能供养幸存的五十万纳粹迫害的受害者,不仅包括战后的难民,也包括战前就到了以色列的那些难民。

   于1952年9月与德国政府达成的《德国赔款协定》,六个月后由西德下议院批准,该协定规定德国在十二年里向以色列偿付大约八亿两千万美元,并为随后德国立法向纳粹受害者提供个人赔偿金勾勒了基本轮廓。实际上这些个人赔款使以色列获得了比国家赔款还要多的资金。该协定允许以色列从其他国家进口原料,由德国付款,但赔款的大部分被用于从德国购买货物。在科隆设立了一个以色列购买委员会。第一批交付的货物于1953年夏天到达以色列。从那时起到1967年,以色列接受了大约七亿七千五百万美元的实际赔款,另外还有十二亿个人赔偿金,其中一些采取的是个人抚恤金的支付方式。西德丝毫不差地实践了它的诺言。赔款主要用来购买一些基本设备,如机器、轮船和车辆,以及燃料和其它原材料。

   在以色列官方指导下,犹太复国主义活动分子年年发出呼吁,犹太人的捐赠就是响应这些呼吁的结果。犹太复国主义活动分子在全世界的犹太人社团中,发起了宣传活动,其方法是,保证以色列在与地方竞争中获得慈善基金的主要份额,通常是大约三分之二。尤其是在说英语的国家中,其中以美国最为重要,人们的捐赠一直十分慷慨,这也反映了以色列在犹太人社团组织中为犹太复国主义取得支配地位的高超宣传技巧。尽管这类呼吁也有效地利用一些偶然的危机和事件,但主要还是建立在共同负担以色列吸收移民重任的原则基础之上。1950至1967年间,来自这一渠道的金额总数大约为十七亿三千五百万美元(除了通过犹太人协会转入住房和土地安置的主要款项外,还包括对各种公共机构的直接捐助)。

   外资的第三个主要来源为以色列债券,到1967年为止其销售总额为大约十二亿六千万美元,不过,从六十年代初起,就有将近五亿美元要偿还。

   在这一阶段,另外的资本是来自各国政府(尤其是美国政府和西德政府),银行和投资公司的贷款,总额为二十一亿美元,净额为大约六亿八千五百万美元(扣除掉这一时期出现的债务偿还和债务服务)。美国的直接援助总额为三亿两千万美元。外国私人投资开始较慢,之后便稳步增长,到1967年,总数达大约十亿美元。移民的个人资产和以现金或货物方式寄达的私人汇款,与建国前阶段相比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来源,也为这一阶段的引进资本增加了八亿八千五百万美元。

   这些数字说明了以色列是如何既设法吸收了大批移民,同时又没有引起经济解体或者生活水平的剧烈下降。在这十八年间,引进的外资相当于人均三千六百美元。如果把1948年和1949年来的那些人也计算在内,平均每个移民的外资大约为当时的六千美元。在管理这些资金的活动中,几乎完全没有贪污行为,总的来说,这些资金的使用也卓有成效。资本的引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由于资本强度的提高,以及引导移民进入他们不熟悉的职业时广泛采用了新技术,劳动生产率稳定增长。

   由于实行了1952年的通货紧缩政策,建国后三年间大批移民时期的危机得以缓解。但是,消费产品却一直严重短缺,生活条件十分艰苦。这种状况直到1954年底涌入的外资开始在经济中产生作用后才好转。第一批德国战争赔款,以及以色列债券开始售出,标志着一个稳定发展时期开始出现,这一时期从1955年一直持续到1964年,没有受到大的干扰。在这一阶段,国民生产总值以年平均大约百分之十的速度增长,人均收入增长超过百分之五。

   人均消费品增长率与人均收入的增长率大致相等。这样,产量的增加便不足以缩小长期存在的进口与出口之间的差距。事实上,经济发展依赖于外资的单方面输入,来弥补财政收支方面的长期赤字。收支往来帐户中的大约百分之七十的赤字通常都靠外资的单向输入来弥补。进口占国民生产总量的三分之一,并以每年高于百分之十的速度增长。尽管出口增长相对快一些,每年平均为百分之十七强,但是,进口高于出口的绝对数字,却由1954年两亿三千万美元的较低点,增加到1964年的五亿七千万美元的最高点。经济发展阶段人们收入的稳定增加,带来了国内需求的压力,威胁着1958年后经过努力才建立起来的外汇储备。十年发展之后,从1965年开始出现了经济危机。

   以色列建国后的头五年间,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者充其量保持原状。然后,从1955年到1964年的增长期间,实际年人均消费增长平均超过百分之五。做到这一点是依靠不断引进外资,这些资金如果没有消费掉的话,本来是可以用来投资出口工业,以减少对外资的依赖。将增加消费放到第一位,部分是因为人口相对年轻,另外也是因为新移民在到达以色列时一无所有。建国初期持续不断的通货膨胀,无疑也鼓励了消费的倾向。消费结构的变化,也反映了以消费品绝对增长为标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在消费总量中的份额下降,而各种服务,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的比重上升。到六十年代中期,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口拥有一只收音机,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冰箱和汽车。按固定美元等值计算,人均个人消费额由五十年代初期经济危机最严重时期的每年五百美元,增加到六十年代中期的一千美元以上。

   为移民人口建造住房,是对经济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最富活力的杠杆。很大一部分新住房都是由公共资金来建造,以很长的时间和优惠的条件卖给低收入家庭。在很多年里,移民都住在条件十分简陋的临时性过渡营房中。在整个经济建设中,住房建设吸引了总投资的三分之一。1948年至1967年间,建造了大约六十五万套住宅,包括占总数百分之十的临时性建筑。住宅单元很小,每套平均不超过三个房间,设施也相当简陋。

   尽管消费不断增长,不过,所有资金的四分之一还是被用于投资。国内储蓄在五十年代稳步增加,后来占了可用于投资总额的将近一半。政府通过直接用自己的帐户承担投资款项,以及通过对私人企业进行奖励和指导,来鼓励和支持投资。这些年里,政府的活动吸收了平均占总额约五分之一的投资。最大几项民用公共消费是卫生、教育,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为公众所认可的军事费用占政府开支的一半,或者说占所有资金的百分之十。尽管不可能得到防务开支的确切数字,很明显,这笔钱是经济中的一个主要部分。

   由于外来资金大部分为公共资金,这样,政府对于投资的分配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加强了使工党领导人十分满意的国家干预主义的习惯。这种状况有助于维护建国前形成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政府及准政府机构,劳工合作组织和私人企业各自控制着经济的一个部分。这些年来,三个部分相对所占的规模变化不大,政府和犹太工总部分各占国内总产出的五分之一,私人部分占五分之三。从这一角度来看,政府方面愿意放松其直接控制,鼓励私人部分相对增加,以满足国防工业规模扩大的需要。尽管犹太工总对私人企业作出了一些让步,尤其在工业方面更是如此,但是,由于它利用自己与工党的关系吸引了很大一部分公共资金,工总仍然在经济中保持着强有力的地位。

   除了土地,自然资源和国防工业外,公共部分还包括铁路、邮政和电讯,航空和海上运输中的支配性份额,飞机制造、造船厂和港口,发电站和公共设施,住房建筑公司和众多的小企业。犹太人协会、犹太工总,有时候还有私人,都共同享有许多政府企业的所有权。犹太工总部分在农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约占五分之三;在建筑业中,犹太工总占有四分之一的从业人员,并且占净产值的三分之一;在公路交通业中,犹太工总的附属合作企业基本上垄断了客运交通服务。犹太工总在工业中的比例一般为百分之十五,而且它在贸易、银行和保险业中都有股份。在基础性金属工业和其他类似的风险较大、获利较慢的企业中,犹太工总也占有重要的份额。 [ 注:商业领袖们经常抱怨,私人企业被排除在长远性的大型投资之外,是因为政府一贯支持犹太工总,而不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冒险。 ]

   处于不同机构管理之下的经济组织所表现出来的管理形式和风格也大不相同。政府企业自然是规模庞大,并且处于垄断地位,而犹太工总则包括几百个较小的合作企业,并有着一些较大的官僚机构。在私营农业部门中,阿拉伯人的农业占有重要份额。在私营工业中,在合理化原则支配下,一般的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在制造业的各个分支中,都是由几个公司起主导作用,但是,家庭所有的小作坊分散经营的趋势仍然存在。由于实行贸易保护,以及国内市场有限,经常通过批准组成卡特尔的方式鼓励出口,而且,私营工业大部分都没有受到竞争的压力。六十年代初期,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到顶峰时期,吸引外国私人投资的成果日益明显。尽管在每个领域中,私营企业都遇到了来自工会所有企业的竞争,但在大部分贸易和工业中,私营企业仍蓬勃发展了起来。

   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以色列的经济很可能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是由一个工人官僚机构统治的。工人运动在其直接控制的经济活动中以及在对政府的影响两方面都十分强大,这样就保证它能够对私人资本实行限制,私人资本要自由追求利益就必须付出代价。工人运动只要能够保持对大方向的有效控制,为了大批移民的需要,它愿意放弃它所赞成的社会主义经济方案,与占支配地位的小资产阶级关系模式保持和平共处。

   在过去巴勒斯坦犹太经济中十分明显的趋势,在以色列经济的发展中得到了加强。由于无偿输入的资本规模庞大,导致的一个特点就是服务业发达,相对于工业增长的规模来说,农业基础比较薄弱。伴随着人口增长而逐步扩大的卫生和教育事业,使得公共机构投资的不断增加。人口增长引起住房的巨大需求,也导致了相应的非常庞大的建筑业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交通业也迅速扩大。相对于工业来说,农业则逐步衰退,整个初级产品生产的份额仍然相对较小。五十年代初期,以色列需要加速农业的发展,以适应扩大了的人口对食品的迫切需要。不过,由于在发展水利和机械方面的投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有可能在不大量增加人数的情况下保持农业产量稳步增加。到五十年代后期,工业便能够吸收更多的新劳动力。五十年代初期,制造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发展较慢,但是后来在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开始生效,在1955到1964年这发展的十年中,工业产量相对于其它行业有所增长。六十年代初期,工业生产一直缺乏技术熟练工人。

   按照产量和从业人数计算,制造业占经济的四分之一,服务业的比例也差不多如此;农业和渔业由五十年代初期占经济的将近五分之一,下降到六十年代中期的八分之一;这些年来,大约十分之一的工人集中于建筑行业。经济的结构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仍旧是相对集中于服务业和建筑业,基础生产仍然较为薄弱,但是,在基础行业中却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于增加以色列的出口能力,或者减少贸易逆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业中,牛奶、鸡蛋、肉、鱼等蛋白质的比例有所增加,稳定在占农业总产量的一半左右。农产品构成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十年中肉类产品的比例增加了一倍。另外一个重要的发展是引进和扩大了如棉花和甜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十五年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加了八倍。主要的农业出口产品——柑桔相对于其它开始进入国外市场的水果,所占比例开始下降。农产品由五十年代初期占出口总收入的大约一半,降到六十年代中期的五分之一弱。到五十年代末,农业供应充分满足了国内市场,除了谷物、肉类和糖类外,以色列在所有食品方面都基本上达到了自给自足。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在总消费中所占份额随之下降,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率也逐步下降,而出口增长又不足以对此加以补偿。很明显,如果有了充足的水源,只有发展出口,农业才能继续深入发展。六十年代中期,按美元计算,农业出口每年增加一个亿。1962年开始出口原棉,水果、蔬菜和花卉也开始小规模地进入外国市场。

   在经历了建国初期把农业放在首位的阶段之后,政府随后就把促进工业化作为扩大就业和减少贸易逆差的最好手段。总的来看,工业呈现出多样性,投资的决策往往是以政府的政治或社会考虑为根据,而不是以计算利润为根据。保护性政策以及有限的地方市场,使得小规模经营和分散生产得以存在。除了国内市场规模太小之外,对工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是本地原材料和能源极为缺乏。这就意味着,除了化工产品外,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依赖于进口的模式和支付的方式,而不是靠自然资源的开发。电力靠燃料油来提供,工业消耗了供给量的三分之一。1950年至1967年间,发电量增加了十倍。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食品加工、纺织、鞋类和家具等基本消费品工业的比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下降,与此同时,橡胶、塑料和化学工业,以及金属制造、机械和汽车工业则相对扩展。到六十年代中期,工业内部结构调整变化的发展时期告一段落。粮食加工、纺织和车辆制造(或装配)是最大的工业行业,按照就业人口和产量计算,这几项工业共占全部工业的五分之二。金属制造、机械和化学工业的总额经常被当作衡量工业化的标准,一直只保持着占三分之一的较低水平。

   工业品出口很快由1949年的一千八百万美元增加到1966年的三亿七千五百万美元。根据增殖价值计算,外汇纯收入由五百万增加到一亿七千万美元。最大的增长是钻石加工业,从1949年的九百万美元,或占总额的一半左右,增加到1966年的约一亿六千五百万美元,其中四千万美元为增殖价值。其它工业出口中,最重要的是纺织品(棉纱和人造纱)、加工过的食品、矿产品(主要为铜混合物)、化工产品(碳酸钾和磷酸盐)、精炼石油、橡胶轮胎、食物油和胶合板。所有工业出口产品的一半以上输往欧洲市场。

   经济与社会融合

   在四年里,接受了将近七十五万一贫如洗的移民,使人口翻了一番,但这并没有导致以色列社会的解体,这充分证明,东欧犹太复国主义领袖们和定居者们在前半个世纪中创建的组织结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新来者与先来的那些主要是受迫害的难民而不是献身犹太复国主义的人一样,发现他们必须融入已形成的社会秩序中去。与此同时,新移民在1951年底已占以色列人口一半以上,他们像那些奠定了基础的老定居者一样,本身也构成了以色列社会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批的移民改变了以色列的人口和文化轮廓,并且引进了一种流动和创造的氛围,这种氛围成为以色列社会的一种固定特征,再后来的移民又随之融入其中。

   为了增加食品供应,同时也为了防务的需要而开发偏远地区,政府鼓励在农业方面安置尽可能多的移民。吸引移民的条件包括优惠的住房,国家提供资金建设定居点和改良土壤,使新移民很快就能够自食其力。犹太人协会的移民安置部门可以从资金上给予帮助。这些措施确实将一部分移民引向了土地,但是,这并不足以改变从本世纪初起犹太人定居向城市流动的趋向。

   工人运动的早期定居者们以他们的创造性创建了基布兹和莫沙夫运动,并且心甘情愿地承担创业的艰辛。与他们不同,新移民只能在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指导下定居,他们不得不接受引导,指示,安抚和训练,以便成为农民。由于新移民的态度,基布兹模式的定居点显然不合适。事实证明,耕种小块土地的农民的合作社——莫沙夫,对于新移民来说是一种最容易接受的定居模式。在建国头十年中,除了主要是为以色列青年团体和军队的农业组织——纳哈尔建立了大约一百个基布兹外,一共为新移民建立了大约三百个莫沙夫式的新定居点。

   最初,新定居点都设置在沿岸平原,以便使定居者们在农业自给自足之前,可以在城市中找到辅助性的职业。有些村庄建立时就已知道它不可能以农业生产为生,而是为了从事公共性的工作,比如植树造林和修筑公路,以及一些为了增加收入而进行的辅助性小农业。犹太人协会和犹太工总向定居者们提供教师、卫生服务和职业培训和其它各种官方指导。并非所有的定居点都能从早期的变迁中幸存下来,即使在那些已深深扎下根来的定居点中,中途动摇和退出的人也很多。在头十年安置在莫沙夫的大约两万五千个家庭中,大约有一万六千个家庭留了下来,并且适应了他们新的生活方式。

   到1960年,大约八分之一的新移民从事农业,这一比例与农业占总人口的比例正好一样。新移民的五分之四都住在城市或较大城镇中。尽管这对于计划者来说有点令人失望,但是,如果看到这些从前没有务农经验的人口,现在不是作为一个被压迫阶级,也不是作为一个佃农阶级,而是在合作运动的平等秩序中,开始扎根于土地,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成就。

   大约百分之六十的新农民来自中东各国,带来了家长制的社会关系和传统的思维习惯。在他们原来的国家中,他们生活仅够维持生存,没有任何资本主义的动力。他们的经济渴望是增加娱乐,而不是增加利润。因而,要融入他们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就要经历巨大的调整和适应过程。

   最初,政府想通过把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混合在每一个定居点中,来加速同化过程。但后来发觉,这一措施会在村庄中造成紧张关系,导致人们逃离土地。1954年,仓促忙乱的阶段过去了,政府开始更周密细致地安排吸收计划,形成了一种新的定居概念。每个村庄现在基本上都由种族相同的团体组成,一个地区的定居点通过一个地区中心来彼此联系,每个地区都有来源不同的人口。事实证明,这是一个更有效的社会融合的方式,并且在经济上也有很大优点。在内格夫北部的拉其什地区,建立了一批定居点来种植经济作物(甜菜、棉花和花生),并计划将该地区的中心城市科亚特·加特作为加工周围定居点的农产品的工业加工中心。在医疗卫生和教育等社会服务方面,也体现了规模大的优点,以这种凝聚性定居点为基础,能够发展来自不同地方的团体间的文化联系,而发生社会冲突的可能性极小。事实证明这一方法十分成功,并且被移植到以色列那些缺少地区中心机构的定居地区。通过这一方式,克服了新定居点的孤立隔绝状况,促进了它们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交往。

   感受到吸收大批移民压力的主要是城市和城市经济。在吸收的最初阶段,在新投资资本产生效应之前,失业人口在当时占全部劳动力的百分之十一。到五十年代中期,失业率降为百分之七,由于经济开始增长,到六十年代初期,失业率降为百分之三多一点。由于缺少高技术工人,失业的分布很不均匀。在边远的发展地区,新办的企业并不总是能与人口及其技术的地理分布相适应,因而,即使在全国总体上就业率较高的时期,这些地区的失业率有时也高达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另外,来自亚洲和非洲国家的移民的教育水平低于其他犹太人口,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也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在这一部分人口中,失业率一直是整个劳动力人口的平均失业率的一倍半还多。在这一社会群体中,最受影响的年龄是在十四岁到十七岁之间的那些人,他们中的失业率高达百分之十四,而在六十年代早期全国平均失业率只有大约百分之三。

   对于许多移民来说,经济上的融合就意味着接受新职业。1954年,原来在国外工作过的移民中,百分之六十的人在定居以色列的过程中不得不改变他们的职业。在那些曾经从事过贸易、销售或办公室工作的人群中,这一现象尤为普遍。在投资产生效益之前,相对较低的技术水平,也使得很大一批专业人员不得不适应低于他们专业水平的职业。六十年代初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对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需求,出生于以色列的人就比新来的移民更容易获得这样的就业机会。在获得高技术工作的比例上,来自欧洲的移民和来自中东的移民之间也存在着显著差别。中东移民中,进入非技术性工作的人口比例更大。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就业结构也迥然不同,阿拉伯人大量集中在农业和建筑行业,而进入专门职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很少。

   在将移民吸收入经济生活方面,犹太工总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工总希望维持原有居民的生活水平,使之不受大批移民带来的廉价劳动力的威胁,因此,工总全力以赴地将新移民组织进其行业协会中。传统上,犹太工总实行平均工资政策,工资的差别主要取决于获得工资者所赡养的人数。犹太工总所大力支持的不受控制的大批移民政策,给工资政策带来了变化。新移民没有犹太复国主义或社会主义思想,唯有通过物质刺激的手段,才能使他们全力投入生产。1949年通货膨胀蔓延时,犹太工总决定,工资必须直接与对生产率的贡献联系起来。在工资结构中,逐步确立了基本工资和奖金制度,除了以增加生产为基础之外,限制各种增加工资的要求。生活费津贴曾经是1943年以来集体福利的基本特征,现在,对它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一政策在五十年代初期进行通货紧缩时是成功的,但是,到1955年,在工资差别的问题上它却失败了。

   1950年,当犹太工总开始实行其生产率政策时,工人阶级内部的工资差别,以及雇员和自己开业人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很可能比全世界其它地方的工资差别都小。将生产率作为决定工资的关键因素,就意味着更有利于有技术的人,不利于没有技术的人。随着经济开始发展,缺乏技术工人的问题更加突出,也导致了熟练工人与不熟练工人之间工资差别的扩大。为了扩大就业机会,促进新劳动力的快速融合,犹太工总调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政策。按照这种方式,将劳动力置于自由的市场力量支配之下,工总的政策促进了以居住年限为基础的收入层次化,因为总起来看,新到移民的技术熟练程度要低于原来居住的人口。这样,尽管犹太工总坚定不移地认为,新来者应该与原定居者一样在劳动力市场上以平等的条件,通过工会融进社会中去,但它同时却又认可技术的差别,实际上将移民置于不利地位。不过,尽管技术工人的工资收入在上升,专业人员与产业工人之间微小的差别却在逐步消失。由于通货膨胀,五十年代中期,生活费津贴占整个工资的一半以上。因为这种津贴是封顶的,并且免税,这样对于那些收入最高的人来说,它的作用就是缩小了工资收入的差别。这一过程发生时,恰好是因经济发展而要求更多的专业技术的时候。医生、工程师、教师和高级文官成功地达到了恢复1950年的工资差别水平的目的。 [ 注:M.德贝尔用英文对工资差别的问题作了总结,《以色列的工资差别:一个持久的问题》,见《伊利诺斯大学学报》(劳工与工业关系研究所),LX,67,1963年3月,重印系列第125项;以及《以色列的国家工资政策,1948至1962》,LX,97,1963年7月,重印系列第128项。 ] 这使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张。很多年中,犹太工总都被迫想方设法以避免由于它自己的政策而导致工人运动的团结受到破坏。在建国前时期,创业精神激励着专业技术人员,并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的领导。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团结,是这一运动的最具特色的成就。但是,移民到来之后,一切政策都服从于经济发展和加快融合的需要,创业精神逐渐屈从于市场经济的作用。

   如果说犹太工总已抛弃了它的社会主义经济观点,但它仍继续利用它的权力,将工人和社会其它阶层的收入差别保持在最低限度。五十年代末,当大部分移民已经融入经济生活,社会模式已经稳固时,城市家庭中富裕的一半获得总收入的四分之三,较穷的另一半获得四分之一。 [ 注:这一发现由G.哈诺赫在以色列经济研究福尔克项目中提出,《以色列的工资差别》,第五次报告:1959年和1960年(耶路撒冷,1961年),第37至130页。根据1963年至1965年收集的材料所作出的研究表明,以色列大约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儿童在“被剥削”家庭中长大,其中百分之九十左右来自非洲或亚洲。其中,三分之二的人在建国后最初几年间移居以色列,从东方移居过来的移民中大约六分之一仍旧是属于“最受剥削”的阶层,其中近一半住在新城镇中。这些人中,大部分人在他们从前的国家中物质上更穷困,但在以色列,他们期望更高,而且,相对于其他人口,他们的处境更糟糕:J.M.罗森菲尔德和E.莫里斯,《以色列被剥削的犹太家庭》,见A.贾鲁斯等主编,《以色列的儿童和家庭:关于精神健康的几点展望》(纽约,1970年),第427至464页。 ] 如果考虑到农业人口,再考虑到低收入者维持更大的家庭,工资差别的程度更大。尽管如此,在工业国中,以色列仍然是贫富悬殊最小的社会。但是,收入差别仍旧引起了社会紧张关系,并且,由于多种原因,收入差别与种族差别交织在一起,更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

   在以色列的居住年限,教育和技术水平,年龄分布,因工作得不到保障而带来的收入不稳定,所有这一切都使来自亚洲和非洲的移民一直处于社会底层。这样,以色列社会融合的过程同时也伴随着与之相反的分裂过程,当种族差别和社会等级化联系在一起时,这一过程也更加明显。欧洲移民与来自东方的移民有差别,移居的一代与以色列出生的一代也有差别。以色列的政治、教育和福利机构,军队以及互相通婚都有助于社会融合,但其速度却不足以克服逐渐的分化过程。

   直到1949年9月,实行了《义务教育法》之后,政府才直接负责教育。法律要求所有五至十三岁的儿童必须就学,无一例外,并且要求没有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十四岁至十七岁的少年也要上学。尽管政府以增加“官方”学校来补充现有的教育网,大部分初等教育还是由那些希望保持其后代忠诚的政党所操纵的意识形态“派别”所控制。不同派别之间的冲突和竞争,将教育系统也带入了反复无常的政治舞台。

   经过不同集团几个月的协商,国会于1953年8月成功地通过了《国家教育法》,终止了意识形态“派别”,由政府负责安排课程,以取代原来的政党控制。现在,国家还为那些不想进入大多数世俗教育系统的人提供了官方的宗教学校。在所有世俗和宗教学校中,以及国家系统外由私人开办的学校中,实行了最低限度的统一标准。极端正统的正教党决定留在国家系统之外,并且不得不用私人款项来弥补政府的部分资金。该法实施之时,有四分之一多一点的学生在宗教学校中就读,包括官方的宗教学校和正教党的学校。几年内,这一比例上升为三分之一,反映出这些学校在公众中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这项法律极大地加速了年轻一代的同化,不管他们家庭的文化背景有多么不同。而在基布兹的学校中,这项法律却没有完全实施。在这些学校中,回避了不许按照政党原则进行政治灌输的禁令。只要基布兹学校的水准继续与全国教育系统大致相当,工党控制的教育部也就对此视而不见。

   中学教育既不是义务的也不免费,而是由不同的私立或公立机构开办,并由地方政府提供一些资助。政府对中学教育的资助逐年增加,为了使中学教育更容易获得,还设立了数额越来越大的奖学金。教育部为中学毕业生举办入学考试,作为高等教育的选拔考试。高等教育机构从政府得到很大一部分办学经费,但它们还必须在国外进行自己的筹款活动,以便能随着扩大办学规模的需要同时发展。政府、犹太工总和其它公共机构也拿出了很多钱,扩大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如果说由于移民父母的文化背景相差太大,共同上学还不足以在年轻一代中建立统一的民族观念,那么,军事征集制度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一体化的过程。1949年的《国防兵役法》为军队发挥重要的教育作用奠定了基础。教育的问题除了为新移民成千上万的子女们提供学校和教师外,还包括培训不懂希伯莱语的年轻人和成年人。移民中很大一部分来以色列之前没有受过任何正规教育。军队承担了向新兵教授以色列的语言、地形和历史的任务,作为他们军事训练的一个组成部分。军队也希望激发对新社会生活毫无准备的年轻新兵的创业精神。1949年设立了纳哈尔——军队中的农业部队,使得新兵们可以通过参加建设新的边境定居点,将他们的军事服役与农业培训结合起来。部队还为以前没有受过初等教育的人在他们服役期间开设特别课程。尽管引进了正式的肩章和军衔制度,军队仍保持着哈加纳的平等传统。官兵待遇相同,亲密无间。军队的民主气氛,非常有助于促进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年轻人的互相融合,并且创造出一种团结意识,这种意识不仅有其军事价值,而且,在回到老百姓生活后,还有助于消除社会隔阂。

   长期存在于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的鸿沟却一如既往地存在着。现在,阿拉伯人已成了痛苦的少数派。阿拉伯人集中在加利利和靠近约旦的漫长边界地区,处于一个文化和经济孤岛之中。阿拉伯人没有与占大多数的犹太移民社会相同化,他们也不愿意同化。通过收音机和电视,以色列的阿拉伯人能够了解周围国家民族主义运动的热潮,他们对占领了这个国家的犹太移民怒目而视。虽然他们对自己在祖先的领土上成了少数派而感到愤怒,但是,除了屈从于新来者的统治之外,他们别无选择。

   从犹太人方面来说,他们很少感觉到存在于他们中的阿拉伯人。在他们的意识中,当地的阿拉伯人只是一种在农村的可怕阴影。总的来讲,犹太人对政府的阿拉伯少数民族政策知之甚少,也不知道以安全名义褫夺阿拉伯人的情况。在战后及大移民的几年中来到以色列的成千上万的新移民,对阿拉伯人土地的处置和使用都很不了解。官方的政策是给予所有公民以平等权利,不管是阿拉伯人还是犹太人。但是,实际上,住在边界附近的大部分阿拉伯人都处于军事管制之下,并且被迫服从1945年(紧急)防务条例对他们行动自由所加的种种限制。最初,犹太复国主义者激烈抨击过这种条例,这种条例本来是英国当局用来对付他们的。国会中几乎所有党派的发言人都一致认为,应当用不那么苛刻的新条令来代替英国的立法,但是未能生效。政府继续把阿拉伯少数民族看成潜在的第五纵队,直到六十年代中期,边境的暴力紧张形势缓和了的十年之后,军事管制才有所松动。到这时候,军事管制本身已成了阿拉伯人最痛恨的东西。实际上,军事管制已经变成了镇压阿拉伯政治反抗的工具,尤其是镇压由共产党挑起的反抗。投票箱是正式平等的象征,但是,它却掩盖了取消阿拉伯人工作许可的威胁。与工党合作的党派的支持者们可能仅认为军事管制不太方便,而其它人则对军事管制条例深恶痛绝。

   1956年10月28日晚,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之间隐藏着的关系以最粗暴的方式显露了出来。卡法尔·卡赛姆无辜的村民们在从地里回家的途中惨遭屠杀,因为他们无意间违反了西奈战争前夕仓促实施的宵禁。虽然对这次屠杀负有责任的军官被押上了军事法庭,但不久又被赦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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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