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至1939年的潜艇建造方针·第四 – 吴起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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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至1939年的潜艇建造方针·第四

1935年至1939年的潜艇建造方针·第四

作者:卡尔·邓尼茨 ·德国

出自————《十年与二十天

出自————《战争通史

   决定一个国家海军建造什么样的舰艇,从原则上讲无疑是海军最高领导的事情。只有负实际责任的最高司令才能与国家领导保持联系,在海军中只有他一个人能从国家领导那里了解政治形势,因此只有他才知道海军将面临什么样的敌人,只有他才能据此提出相应的战略构想。

   在考虑战略问题时,第一个重要问题是明确战略任务。然后根据战略任务再提出第二个基本问题:在海战中使用何种兵力兵器才能完成战略任务?在经过研究得出明确结论后,就可以准备兵力兵器,而不必拘泥于本国或外国海军的传统观念或概念。

   1935年签订的德英海军协定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而采取的一种特别的政治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争取英国执行一项共同的政策。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德国海军舰艇包括各个舰级的总吨位必须限制在英国海军的35%以内。这样德国海军指挥部对与英国有关的上述第一个原则问题便毋须进行研究和答复,因为已不能把英国作为敌人来考虑。根据德英海军协定的规定,德国海军在和平时期应是一种政治力量,在战争时期应能与欧洲大陆上的某个敌人作斗争。很明显,这样来研究海军由此而产生的战略任务势必是非常不可靠的。例如,在德国同某个欧洲大陆国家作斗争时,盎格鲁撒克逊海军不加干涉,这从政治上来说是可能的吗?

   在考虑第二个原则问题,即需要使用何种海战武器来完成对付某个大陆国家这一海上战略任务时,德国海军必须遵守协定所规定的建造各种舰艇的百分比,至于建造何种舰型则可灵活掌握。

   尽管如上所述,海军建造什么样的舰艇原则上是由总司令部决定的,但总司令部在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往往还要征求前线军人的意见。

   潜艇的建造更是如此。其原因是,一方面,德国海军中断潜艇建造已达17年之久,对有关潜艇建造的许多问题普遍感到陌生;另一方面,海军总司令本人很重视倾听前线潜艇指挥官们在这方面的意见。在潜艇建造问题上,我的看法是否产生了影响和影响有多大,将在下文中予以说明。

   根据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以及当时潜艇技术和武器发展的水平,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潜艇在战术和战役方面的作用如下: [ 注:这种想法今天只能说部分正确。定位技术器材的发展,飞机的重要的作用,使得人们不断改变对潜艇的要求。 ]

   如上所述,潜艇是一种很好的鱼雷携载工具,但却是蹩脚的火炮携载工具。由于其平台低,观察高度有限,因此不宜使用火炮。

   潜艇特别适合于布雷,因为它能荫蔽地潜入敌沿岸水域和敌舰船航行最频繁的海区,能在没有引起敌人怀疑之前,就悄悄地返航。

   潜艇的航速低于所有的水面舰艇,因此不宜与水面舰艇直接进行战术协同,此外,由于其观察高度太低,因此它是一种很差的侦察工具。

   在考虑建造何种类型的潜艇时,还要补充说明下述人所共知的一种观点:潜艇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与潜艇作战。因此,在确定潜艇的大小和战斗力时,无需考虑这样一个对其它作战舰艇来说十分重要的问题,即潜在对手的同类型舰艇性能如何。所以,选择潜艇型号时可以不考虑其它国家海军潜艇的大小。潜艇的建造不应当出现象水面作战舰艇那种互相“荡秋千”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本世纪各国海军出于对敌国相应的作战武器的担忧而出现的。在某些国家的海军中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它们致力于扩大各种类型作战舰艇的体积,认为这样能增强战斗力;结果使潜艇的建造也受到了这种思想的影响。然而这种做法是很错误的,因为潜艇的战斗力绝不会像其它作战舰艇那样随着体积的增大而增强。相反,潜艇超过了一定的体积,许多具有特殊作战能力的特性便会受到损害。潜艇从水面状态下潜到水下安全深度所需要的时间会更长,下潜机动会更加困难,潜艇大幅度前倾也会更加危险,因为较大的潜艇随着倾斜角度的逐渐加大,前倾的倾向也会加大。水下航行的情况也是如此,下潜的潜艇的整个操纵技术更加复杂,使负责下潜操纵的机电长更加没有把握。操纵一艘大型潜艇到潜望深度要比操纵一艘小型潜艇更加困难,因为艇体长,产生前倾和后倾时容易使艇冒出水面,特别在公海的风浪中处于潜望深度航行时更是如此。

   另外,艇体越大,机动性和灵活性就越差:无论在水面或水下,潜艇的旋回圈越大,在旋转同样角度时所需要的时间也就越长。因此,在适应快速多变的战斗情况方面,大型潜艇同小型潜艇相比速度较慢、性能较差,这尤其对于夜间攻击来说是个突出的弱点。此外,艇体越大侧影也越大,夜间易被发现。

   但另一方面,较大的潜艇所携载的武器、给养和燃料当然也较多,从而可增大活动半径和改善艇员的居住条件。这个观点很可能对某些主张扩大潜艇体积的海军是有利的。但这里必须注意,即使改善了居住条件,艇员的体力也不是无限制的,在通常情况下,艇员经过两个月的战斗巡航后就需要休息。因此,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一味地增大活动半径,意义不是太大。

   上述这些考虑使选择艇型有了一个广泛的范围。我们从这些矛盾中寻找最佳的综合方案:一方面要考虑到潜艇下潜性能和技术操纵的方便、视野的开阔和战术机动能力,另一方面还要使活动半径尽量满足设想的作战需要。我们采用了“黄金分割”法选择了500吨左右的潜艇 [ 注:这是根据1922年华盛顿会议所规定的对各国普遍有效的标准排水量公式计算的(1华盛顿吨=1016公斤),燃料储量不计在内。根据排水量,该艇约重700吨。 ] 为最佳潜艇,以满足两方面的要求。

   下述观点简单明了,但对潜艇的性能来说却特别重要。这个观点是:海上有若干个阵位,如果能各派一艘潜艇加以占领,那要比只能派一艘潜艇(哪怕是一艘很大的潜艇)占领其中的一个阵位,更有希望发现敌人和取得战果。这个观点是支持建造500吨左右的中型潜艇的。但对水面舰艇来说,这个简单的道理并非完全正确。当然,潜艇的侦察范围本来就很有限,即使是一艘较大的潜艇,其侦察范围也扩大不了多少。

   在潜艇的总吨位受到条约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合理地分配有限的潜艇吨位,这个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从这一点出发,建造4艘500吨的潜艇,而不是建造1艘2000吨的潜艇,对我们更加有利。

   1935年夏德国海军已建成或正在建造的潜艇有;

   1、12艘II型潜艇:标准排水量约250吨,艇首装有3个鱼雷发射管,水面航速12-13节,活动半径3100海里;这是一种简单而实用的潜艇,但是太小。

   2、2艘I型潜艇:排水量712吨,艇首装有4个、艇尾装有2个鱼雷发射管,水面航速17节,活动半径7900海里,这种型号并不理想,在快速下潜时前倾厉害,要有熟练的操纵技能。

   3、10艘VII型潜艇:排水量约500吨,艇首装有4个、艇尾装有1个鱼雷发射管,水面航速16节,活动半径6200海里;这是一种性能良好的艇型。

   1936年我对潜艇建造问题的看法如下:

   不再建造“韦迪根”潜艇支队所装备的II型(250吨)潜艇,因其战斗力(只有3个艇首鱼雷发射管,无艇尾鱼雷发射管),活动半径(3100海里)和水面航速(12—13节)均太小。

   I型潜艇由于下潜技术难以掌握,也不宜再造。保留VII型潜艇。这种型号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B-3型发展而来的,B-3型潜艇是由两位优秀的潜艇设计师[一个是当时的建筑顾问许雷尔(船体建造),另一个是布勒金(机器制造)]研制的。根据“扎尔茨韦德尔”潜艇支队对这种潜艇所进行的非常认真的试验和获得的实践经验,很快就证明它是一种便于操纵、性能可靠的潜艇。

   就VII型潜艇的大小而言,其作战能力已达到了最大限度:仅500吨(按华盛顿吨计算)的艇体能容纳4个艇首和1个艇尾鱼雷发射管、12-14枚鱼雷。下潜时间只需20秒,水下性能特佳,水面航速相当高(16节),而且操纵方便。该艇不足之处是储油量太少,只有67吨,因而活动半径也小(6200海里)。尽管如此,我认为这种潜艇符合各方面的要求,是一种理想潜艇。只要稍微加大一些艇体,储油量就能明显提高,从而能使该艇有较大的活动半径。我的机电长特德森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建议。通过巧妙地利用该艇尚可利用的空间,将该艇的吨位再增加工7吨(标准排水量),就可使储油量提高到108吨,活动半径可达到8700海里(VII-b型为517吨) [ 注:VII-b型从1939年1月开始变为VII-c型,该型艇体稍有增大,艇首和指挥塔有所改进。详见附件1表格。 ] 。

   在1936-1937年这段时间,新的集群战术(也称狼群战术)已逐步形成。它基本上是一种潜艇在水面的机动战术,即通过预定的战术配置使潜艇能够发现敌人,在水面与敌舰保持接触,并尽可能召唤其它潜艇前来实施协同攻击。这种战术主要是夜间在水面实施。灵活而快速的VII型潜艇对这种战术协同具有特别强的适应性。因此,我在1937年春向海军总司令部提出下列建议:

   应根据特德森关于增加储油量和适当加大艇体的建议,集中力量建造VII型潜艇,把德英海军协定所规定的潜艇吨位的四分之三用于建造该型潜艇。

   此外我还建议,将剩余的四分之一的吨位用于建造740吨的IX型潜艇,使其活动半径提高到12000-13000海里,以便能在远洋单独行动。

   但海军总司令部的人对此却另有看法。他们从战术和战役的角度提出的理由是:总司令部中大多数人认为,潜艇在未来战争中仍将是单独行动和单独作战。我发明的集群战术遭到海军总司令部权威部门的反对。它们认为,这种战术在作战过程中必然会打破无线电静默,潜艇就会被敌人测出,从而暴露潜艇的位置。我则持相反的意见,认为不管是否使用无线电通信都只能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已。如果通过无线电通信能使我们集中大量的潜艇,从而取得更大的对敌作战的胜利,那么会打破无线电静默这一缺点就得暂且容忍。

   尽管我提出了上述反对意见,但海军总司令部仍然认为:必须建造大型潜艇,如2000吨级的巡洋潜艇;这种潜艇活动半径大、鱼雷舱大,而且特别适合于水面炮战,因此应该优先加紧建造。

   由于对未来战争中潜艇的战斗类型和行动方式以及对建造何种最理想的潜艇问题看法不一致,使得海军总司令在1935年以后的那些和平年代中对潜艇建造问题未明确表态,因而延缓了继续建造潜艇的工作。下面的潜艇建造数字可说明这一点。历年交付使用的潜艇数为:

1935年 14艘
1936年 21艘
1937年 1艘
1938年 9艘
1939年 18艘

   在1937年底、1938年和1939年,海军总司令部和潜艇部队司令之间在潜艇建造问题上的分歧日益尖锐。我越来越感觉到,虽然签订了海军协定,但希特勒的政策以及不断增长的德国军事力量必然会引起英国的敌对情绪。根据1870年9月2日 [ 译者注:这一天是普法战争中的色当决战日,拿破仑三世及其39名将领、10万军队全部被俘 ] 以来的经验,我决不相信,今天英国对德国的强大会心甘情愿,无动于衷,因为从那时以来英国对德国军事力量的增长一直怀有不满和对立的情绪。我反而认为,不久将可能同英国发生战争;因此,我迫不及待地再三向上级请求加速潜艇部队的建设。在潜艇支队进行训练时,我按照自己的观点行事,开始尽可能在公海上,如有可能即在大西洋应用集群战术来打击敌护航运输队。1937年底,我向上级提出,为进行上述训练,最好把“萨尔”号潜艇供应舰、若干艘500吨的潜艇以及U-25和U-26两艘I型大型潜艇调到大西洋使用,但这项建议遭到拒绝,因为德国的政治领导不愿意在西班牙战争期间“由于潜艇在大西洋的神秘活动” [ 注:希特勒在阐述拒绝使用潜艇的理由时说的话。 ] 而节外生枝加剧政治局势。

   1937年我组织实施的演习很快表明,在辽阔的海域使用集群战术时,如果没有一艘装备特殊通信器材的指挥舰,是无法实施指挥的。当我要求一艘这样的指挥舰时,海战指挥部拒绝了我的要求,因为按照它的设想,潜艇在未来的战争中仍然是单独作战。直到最后由于海军总司令的亲自过问才使我要求得到一艘指挥舰 [ 注:“埃尔温·瓦斯纳”号。 ] 的愿望得以实现。

   我认为,1938年我向海军总司令部提出的下述建议是可以应付当时迫在眉睫的紧张政治局势的:

   “在和平时期就把一个潜艇支队部署到国外海域,以便在此期间能施加军事战略影响,迟滞战争爆发。一旦战争爆发,潜艇便随时可以打击敌人的重要交通线。”

   为达到这一目的,我建议:

   1、在潜艇部队实行一项为期3年的训练计划,第一年用于训练,第二年进行演习,第三年到海外活动。

   2、为此需配备2艘修理船,随同各潜艇支队及其供应船到海外活动。

   1938-1939年冬季,在一次军事演习中我和大家一起探讨了有关集群战术的许多问题,如在辽阔的大西洋上潜艇的指挥、配置、搜索、引导和对敌护航运输队的攻击等。演习双方不受任何约束:对护航运输队的指挥可在整个大西洋范围内实施,护航运输队的航线可自由选择。

   这次演习的收获如下:

   1、如果敌人如我所预料的那样采取了护航编队,那么我方在前线至少需要300艘潜艇,才能实施卓有成效的经济战。这300艘潜艇中,100艘应在船厂检修和让艇员休息,100艘往返于战区的途中,另外100艘在战区作战。我坚信,这样多的潜艇一定能取得经济战的胜利。

   2、潜艇部队指挥官 [ 译者注:自1939年9月19日起,潜艇部队指挥官改称潜艇部队司令 ] 只凭岸上指挥所对战区内参与协同作战的潜艇实施全面指挥看来是不可能的。因为,我认为远离战区的潜艇部队指挥官缺乏“身临其境之感”,特别是对敌人的防御情况、当时的风向和天气等情况了解甚少。我的观点是,潜艇在搜索敌护航运输队时的战役和战术配置虽然总的来说必须由潜艇部队指挥官在本土指挥,但攻击护航运输队时的指挥权应交给一艘与敌保持一定距离的潜艇上的下级指挥官,这艘潜艇应尽可能保持在水面状态。

   为此我要求给正在建造中的部分潜艇配备性能特别可靠的通信设备,以便让这些艇充当指挥艇。

   3、从现有潜艇的数量、允许建造的吨位数和最近几年的建造速度来看,潜艇“在经济战中只能起到刺一刺敌人的作用而已”。

   我在向当时的舰队司令伯姆海军上将和海军总司令呈交的一份备忘录中汇报了这次军事演习的收获。舰队司令态度明朗,坚决支持我的想法和要求。

   我认为,进行这次军事演习的理由是,尽管双方在1936年签订了潜艇协定,但战争一旦爆发,敌人必将采用护航编队。然而当时这种观点并不普遍。如果都严格执行潜艇协定,那么采用护航编队本来就没有必要,因为潜艇也必须严格按照捕获法行事,包括对待那些“只是为了自卫”而装备武器的商船。但我不能用良好的愿望来设想敌人的商船会像平时那样,按照潜艇协定去做,轻易地让附近一艘水面潜艇击沉,而不预先向其它舰船发出通报或采取防卫措施,特别是在它们装备了“只用于自卫”的火炮时。况且商船“为了自卫”而配备武器的理论在军事上是极其含糊的。到底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自卫?是否在潜艇按照捕获法准备击沉商船时实施?或者是在商船发现潜艇时就实施?因此,潜艇协定中的这些规定都毫无实际意义。

   颇为有趣的是,在同一时期英国也在评论有关执行1936年潜艇协定和采用护航编队的必要性问题。1937年英国海军部和空军司令部召开联合会议,讨论战时如何最有效地保护英国的商船问题。英国海军部认为,及早采用护航编队既可对付潜艇威胁,又可对付空中威胁。空军司令部担心,集中大量舰船编成护航运输队,将会给敌人的空袭提供更大的成功希望,从而会使大量舰船遭受损失。

   英国海军部的观点是,护航运输队的护航舰艇装备的水下探测器(声纳)可对付潜艇的攻击,用高炮可对付空中袭击。空军司令部对这两点均表示怀疑。

   尽管如此,双方还是取得了一致意见,1937年12月2日英帝国防务委员会同意了他们的意见。他们得出的一致结论是:战时敌方很可能对英国的商船进行无限制的潜艇攻击和空中攻击,护航编队必须采用。 [ 注:罗斯基尔:《海上战争》第1卷,第34页。 ]

   在1938年的《商船队防御手册》中 [ 注:《1938年商船队防御手册》(DMS)(国际军事法庭档案,第40卷)。详见附件2。 ] ,英国海军部就商船航行问题作出的规定是,一旦发现潜艇就须用无线电报告潜艇方位,在“商船上必须安装海军通信报警装置” [ 注:国际军事法庭档案,第1卷,第353页(纽伦堡对作者的判词),也见罗斯基尔(海上战争,第1卷,第103页。 ] 。

   这个规定是违反1936年的潜艇协定的,该协定禁止商船参加任何战斗。这说明,英国在和平时期就已不想遵守这个协定了。

   同样,根据1938年的《商船队防御手册》的规定,英国商船在战争爆发后不久就装备了武器。 [ 注:《1938年商船队防御手册》,国际军事法庭档案,第40卷,第89页;国际军事法庭档案,第1卷,第353页。 ] 给商船装备火炮并非是为了骗人的“纯粹的自卫”,这一点从战争爆发后武装商船对待所发现的潜艇的举动上可以看出来:只要它们一发现潜艇,就立即用各种方式对潜艇进行射击。关于这个问题在以后介绍战争最初几个月的情况时还要详细谈到。

   这里要说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英国在1938年就已经作出了一些违反潜艇协定的规定。从1937年起,英国就打算在战时采用护航编队,不想执行1936年的潜艇协定。

   1939年战争爆发时任英国海军部长的丘吉尔在其回忆录第l卷第379页上写道:

   “我在9月4日晚上举行了海军部的第一次会议。由于这次会议的结论相当重要,我在凌晨就寝之前就用我自己的措辞记下了这次会议的决议,以便传达和执行:

   1、在战争的最初阶段中,如日本仍保持缄默,意大利态度不明保持中立,那么敌人的主要袭击目标可能是大西洋上通向英国的航道。

   2、护航编队必须建立。此护航编队专指反潜护航而言。所有关于对付巡洋舰和重型舰船的问题在此均未加讨论。”

   由此可见,德国从1937年起进行潜艇训练,是对形势作出了正确判断的结果。当时进行潜艇训练的目的,是演练同护航运输队作战和要求建造大量的潜艇。 [ 注:这一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史:海上战争》(罗斯基尔著,第1卷,第356页)一书中得到了公正的评价:“战前邓尼茨已经估计到,假如我们采用全球性护航编队的话,德国要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将需要300艘潜艇。他至少对护航编队的作用没有估计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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