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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战国时期的军事制度

六、战国时期的军事制度

作者:中国  史仲文  胡晓林

出自————《中国春秋战国军事史

出自————《现代军事理论

        六、战国时期的军事制度

        战国是个大变革的社会,随着列国大规模变法运动的进行,军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列国变法运动的实质是一场封建化运动,所以战国军事制度变化的特点,也正反映了奴隶制军制的解体和封建制军制的诞生。这一变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常备军的出现

        春秋军制的特点,一是“兵农合一”,二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这是由古老的村社制和井田制决定的。但战国时由于列国普遍实行的变法运动摧毁了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了“兵农合一”的社会基础,因而导致了“兵农合一”为基础的兵役制度的改变。

        这个变化首先是由秦国开始的。商鞅变法“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破坏了传统的井田制度。商鞅又“集小乡、邑,聚为大县”以新的行政编制取代了旧的村庄体制。随着新的行政编制的出现,春秋时的国野界限完全泯灭了。于是,一种在新的国家授田制和行政编制上的军赋制度诞生了。《史记·秦本纪》说孝公十四年:“初为赋。”《索隐》引谯周说:“初为军赋也。”所谓“初为军赋”,与过去“因井田而制军赋”不同,是一种按户数按人口而征收的军赋。亦即秦墓竹简所说的“户赋”。以这种军赋为基础的兵役制度,是一种普遍兵役制。据《汉书·食货志》说是每一名到法定服兵役年龄的男子都要为国家服役二年,即一年为正卒,“给中都官”。一年当戍卒,戍守边疆,日屯戍。又据《秦简·秦律杂抄》有罚服徭役,戍边四年的,可见服役期限可以超过一年。据《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29岁的喜在秦王政“十三年,从军”。这就是依法服兵役。“屯戍”在《秦简·除吏律》中又日“徭戍”。这种依法应征的“正卒”和“戍卒”已不再是民兵而是常备军。表明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在新的具有封建性的授田民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以新的行政编制为单位,实行了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这种制度是与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民兵制度根本不同的。

        秦国的普遍兵役制是比较典型的。山东六国的情况虽因史料的缺失,没有秦国记载的这样典型,但它们在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的基础上,都实行了新的普遍兵役制,则是没有问题的。据《商君书·徕民篇》说,商鞅变法以后,在韩、魏、赵三国出现了大批上无户口、下无田宅的贫苦农民,这证明在三晋,井田制和村社制已均告瓦解。据《管子·问篇》,战国时期齐国也出现了一批“未有田宅者”、“债而食者”的农户,这是齐国井田制和村社制破坏的标志。孟子向齐宣王宣传的明君要“制民之产”,实即要恢复井田制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追述了一番井田制的优越性。这一切说明在战国中期以后,井田制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了。由于井田制的瓦解,兵役的负担就不能再与土地制联系在一起了,转而以户和人口为单位来计算。凡是适龄的男子都在可征发之列。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独占的权利,而成为全民应尽的义务。可见,由以国野分制为基础的“兵农合一”制度向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常备军制的转变,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内容。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中国普遍兵役制的出现是与封建军制的诞生相联系的。

        普遍兵役制的特点是全部适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战国策·齐策一》说:“临淄之中七万户,臣窃度之不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万。不待发于远县,而临淄之卒,固以二十一万矣。”齐临淄有七万户,每户有三名男子可供征发当兵,一役可以发兵21万,这当然是普遍兵役制。

        《战国策·魏策三》说:“魏氏悉其百县胜兵,以止戍大梁,臣以为不下三十万。以三十万之众,守十仞之城,臣以为虽汤、武复生,弗易攻也。”魏国的“百县”,可以征发30万胜兵,这当然也是普遍兵役制。

        《战国策·东周策》说韩国:“宜阳城方八里,材士十万。”《楚策二》说楚国东地“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战国策·赵策二》说赵武灵王“变籍而弃经”,大胆“破原阳以为骑邑,”等,说的也都是普遍兵役制。

        在普遍兵役制基础上所征发的军队已经是具有职业化性质的常备军,而不再是“兵农合一”的民兵。它征发的范围也突破了国人的小圈子而扩大到了全民。因此,这种兵役制度能组织成庞大的军队,以适应当时各种战争形势的需要。据《战国策》所说,七国兵力如下:

        :虎贲之士百万,车千乘,骑万匹。

       :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

        :带甲数十万。

       :带甲数十万,车千乘,骑万匹。

        :武力20万,苍头20万,奋击20万,厮徒十万,车600乘,骑5000匹。

        :卒30万,除守微、亭、鄣、塞,见卒20万。

       :带甲数10万,车700乘,骑6000匹。

        当然,《战国策》的记载为纵横家言,其中不免有夸张成分。但是,它可以说明列国当时无不实行普遍兵役制。而依这种制度,列国可以征发境内所有适龄男子当兵。

        战国时征兵的年龄界限也较春秋时期相应扩大了。春秋时男子长到“七尺”,即20岁左右,才开始服兵役。但战国时期,因战争频仍,军队人数激增,所以一些国家把服兵役的年龄提前到1617岁。《秦简·编年纪》载喜17岁即“傅”。这个“傅”,就是服徭役。而当时服徭役与服兵役的年龄界限是一致的。当战争紧急时,列国甚至征发年1415岁的成童上阵。如长平之战时,秦曾“发年15以上悉诣长平”。在燕、赵战争中,赵曾征召“未壮”的“孤儿”组成童子军,迎击燕军楚国东地大司马昭常曾发“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抵御齐军。“五尺”就是15岁左右的成童列国征召全部丁壮,甚至成童服兵役,以起倾国之师,体现了普遍兵役制的优越性。

        在丁壮之外,由于战争需要,列国往往还征发妇女老弱。据《商君书·境内》篇说,秦国就曾将四境之内的男女都登记入军籍。又据同书兵守》篇说,壮男编为一军,壮女编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编为一军。壮男之军主要从事战斗,壮女之军主要从事构筑工事,辅助作战。老弱之军负责放牧牛马,供给粮草。

        齐、赵诸国甚至有妇女、老弱从事战斗的事例。公元前279年,齐将田单在防守即墨时,就曾把“妻妾编于行伍之间,尽散饮食飨士”,“使老弱女子乘城”。当他纵火牛攻击燕将骑劫时,老弱又“击铜鼓”助战,声动天地,大破燕军。公元前259年,秦攻赵国邯郸,平原君赵胜亦“令夫人编入士卒之间,分功而作,家之所有尽以飨士”田单、赵胜是二位贵族,其妻、妾尚编入行伍,一般平民家庭的妇女,则可想而知了。

        据《墨子备城门》、《号令》、《旗帜》、《备穴》诸篇,战国时期列国用妇女老弱乘城防守,充当军中役徒,乃至直接参加战斗,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说明战国时期的列国的普遍兵役制能够动员各个阶层的广大群众参军、参战,从而保证了常备军组织所需要的兵员。

        (二)将、相分离一一职业军官的出现

        职业军官的出现是中国军制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在春秋以前,由于实行民兵制度,卿与将职责不分,卿是将,将也是卿,平日理政是为卿,战时统兵即为将。平日的各级乡官,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如春秋时晋国的执政卿,战时也就是中军统帅。楚国的令尹平时是最高行政官,战时也统帅军队。齐国的国、高二子平日为上卿,战时即分别为一军统帅。童书业先生指出的“春秋以上,贵族文武不分职”是很有见地的。

        由于春秋以前将相不分,文武不分,所以春秋以前的教育也文、武并重。主要教育科目是礼、乐、射、御、书、数,其中礼、乐、书、数是文化教育,而射、御则是军事教育。

        到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要求有一批具有军事专长的人来担任各级将官,并要保持军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寓将于卿”的制度始渐趋瓦解,文、武官职从此渐次分离,产生出职业军官。《尉缭子·原官》说:“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反映了战国时期列国官僚机构的特点。

        以“将军”为代表职业军官队伍的产生,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将军”一名最早见于春秋晚期是由晋国的“将中军、将上军、将下军”的三位军将简化来的。后来,“将军”一名就成了统帅军队者的专业名称。“将军”有时单称“将”是一军的将领。在春秋以前将军皆由命卿来担任。

        在战国初期这种将、相分离的制度还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战国中期以后,确切地说,在列国变法以后,将相分离的趋势则加强了,而且列国普遍设立了“将军”一职。

        秦国,魏冉、白起、王翦、王龀、李信、王贲曾先后为“将军”,白起还做过“上将军”。齐国,有将军田忌、田婴、田单。赵国,有大将军廉颇、李牧,将军赵奢、乐乘、司马尚。魏国,有上将军太子申、将军庞涓、晋鄙。韩国,有将军韩举、■、中差。燕国,有上将军乐毅、将军市被、骑劫、栗腹、秦卿等。

        楚国官制别具一格,其统兵之将称“柱国”或“上柱国”,而不称将军。柱国的地位仅次于令尹。杨宽先生说:“战国时代楚国柱国的职位相当于他国的将军。”至于《史记·楚世家》所说楚“大将军屈句、裨将军逢侯丑”等,是以他国制度比附而言的。

        “将军”一词,实有两种涵义其一指三军统帅,位高权重,所以又称“大将军”或“上将军”。其二指一般军事将领,如将军市被、将军司马尚等。在一国之中,大将军的地位仅次于相,是最高武职人员,是王的左右手。在军中,大将军地位最高,是三军统帅。在大将之下设副将,是大将的助手,亦日“裨将”。在长平之战中,秦王即以“白起为上将军,而以王龄为尉裨将。”裨将以下又有“左右将”,是左右各军的将。《尉缭子·束伍令》说,“左右将得诛万人之将。”说明左右将之下还有“万人之将”,再以下是千人之将、佰长(即百夫长)、什长、伍长等。

        由上至大将下至伍长所组成的一支庞大的军官队伍,与《周礼》所说春秋时代的“军将、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伍长”等旧军官已有明显的不同。前者是一批专门化的职业军官,而后者则是临时性的军官,他们本为政府和村社的各级行政长官,一身兼备文、武二职。

        在战国时,“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国不可从外治,军不可从中御。”军、政基本上分家了。大将、裨将,由国君亲自任命,直接对国君负责。大将受命后,军中一切号令皆由大将指挥。新的军官系统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军官多从立有军功的行伍中选拔,它与春秋以前军官多由乡官或贵胄子弟担任有了重要区别。所以职业军官的出现,是与新的军事制度相联系的,它标志着旧的“寓将于卿”制度的瓦解。

        当然,战国时的将、相分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它不可能是完善的,而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如秦国的庶长、大良造等爵秩,就既管理政务,也可以被任命为统军将领,率军作战。商鞅在任大良造时,就既主持变法大时,又统兵攻打过魏国。至于列国的地方长官,则大多数仍文、武不分。如魏吴起任西河守,就兼管军政、民事,使“秦兵不敢东乡”。余如齐国的檀子、盼子、黔夫等地方官,也都兼管文、武二事。

        (三)春秋战国间军事训练制度的变化

        春秋时代军事训练制度的特点是在农闲时进行,名为“春菟、夏苗、秋猕、冬狩”。这种与田猎结合在一起的训练形式,又称为“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是殷周时代传统的军事训练方式。在旧时的军事训练中,以“冬狩”最为隆重,时间也最长,因而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是“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每隔三年,必有一次大的军事演习,叫做“三年而治兵”。这种训练方式是由军事制度所具有的“兵农合一”性质决定的,也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

        战国时期,由于常备军的出现,经常化的军事训练已被列入军队建设中的首要问题,所以“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古老训练方式宣告中止。

        旧的军事训练由司马和各级村社组织实施,通过“菟狩”活动,采用集团方式训练。而新的军事训练则是在各级军官的指挥下进行,抛弃了“菟狩”活动的形式,直接按军事编制系统进行。“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合之佰长。佰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将。裨将教成,合之大将。”这是一种分级训练方式,即先由“什伍”等基层单位开始,然后逐次提高,直到全军。分级训练在军营中进行最后才“合之大将”,进行全军训练,陈三军于“中野”,从事实战演习,称为“教成试之以阅”。

        经常性的专门训练,使列国培养出的士兵各具特色,战斗力很强。荀子说:“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锱金。”“技击”即武艺,齐国的士卒个人技艺很高。但齐国的技击之士,不如魏的“武卒”。魏国的武卒,能“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置戈其上,冠轴带剑,贏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而魏国的武卒还抵不住秦国的“锐士”。“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秦国勇猛顽强、天下无双的锐士,是经过更加“酷烈”的方式训练出来的。

        军事训练的经常化为选拔勇士作突击部队的作战方法,提供了有利条件。战国时列国在军中都要建立突击部队。《吴子兵法·料敌》称他们为军中的“虎贲之士”。《孙膑兵法·威王问》把他们称为“选卒之士”。《吕氏春秋·简选》称他们为“选练角材”。列国的突击部队无不是冲锋陷阵、赴汤蹈火的主力军,身系战争胜负之任,所以被称作“军命”他们自然都是由经常化的军事训练培养出来的。

        战国军阵的复杂化也要求军事训练的经常化。战国时的军阵已相当复杂,有方阵、圆阵、疏阵、数阵、锥形之阵、雁行之阵、钩行之阵、玄襄之阵、火阵、水阵等各种形式。并且每一处军阵又有“圆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前而后之,分而合之,结而解之”等多种变化。士卒只有熟练掌握军阵阵法,才能执戈上阵,从事战斗。如果士卒缺乏训练,不掌握军阵作战的技能,是注定会吃败仗的。

        战国的军阵训练是相当严格的。首先,它要求士卒能够适应各种阵法的变化和高山、大川等各种复杂的地形条件。不论敌人布下方阵、圆阵、斜阵,都要勇于去争取胜利。不论敌人在山、在渊,都能敢上敢下去攻击,“求敌,若求亡子”其次,它要求战士熟悉军中的各种号令,掌握各种战斗动作。作到“出卒陈兵有常令,行伍疏数有常法,先后之次有适宜”在战斗时“位欲严,政欲栗,力欲窕,气欲闲,心欲一”,全力以赴去争取胜利。

        战国时期军事训练的经常化,还促进了一些军事体育活动的发展,如“技击”、“角力”、“蹴鞠”、“扛鼎”等,培养出了像乌获、孟责、任鄙这样一批勇士,也训练出了新的骑兵、弩兵等技术兵种。而这一切,都是旧的、“农隙讲事”的训练方式所办不到的。

        (四)城邑和关塞要津的设防

        春秋以前,列国除国都以外,一般城邑和关隘要津多不设防。这从军事上说,主要是由当时的民兵性质决定的。如秦穆公袭郑,从华阳(今陕西华阳县东南)出兵,一路经过函谷关(今河南宝灵县东北),二崤山(今河南济宁县西北。崤山有二:曰东崤、西崤)、环辕、伊阙,而后到河南偃师,行程二千余里,途中遇到郑商人弦高始被发觉,所有周、晋的关隘要道均无兵防守,就是很好的一例。

        但是,战国时代由于战争频繁和常备军的出现,过去那种“津梁未发,城险未修,渠答未张”的情况已成为历史了。

        战国时的城邑一般都驻有重兵。据《商君书》、《战国纵横家书》、《尉缭子》等,一个万家之邑或百丈、千丈之城,即有一万战士防守。如遇敌人来攻,还要动员全城男女老弱上城助守。

        设防的城市,城墙要修得“厚以高,壕池深以广”。城上每隔一定距离设有一个候楼,既是守城的屏障,又便于监视敌人。各设防的城市应能独立作战,又应互相支援,做到内有坚守之兵,外有救援之军。

        “关梁”,在春秋以前本是阻绝交通、雍塞道路的障碍,而战国时却忽然发现是“邦国之固,而山川社稷之宝也。”《盐铁论·险固篇》说:“诸侯之有关梁…盖自战国始也。”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统….计,七强的主要关梁达四十余处。如秦的商、洛、骰、函,楚的巫山、方城,齐、赵的常山、河、漳,韩的巩、洛、成皋、商阪之塞等。魏在七强中无“名山大川之限”,地势平坦,无险可守,被人看作是“四分五裂之道”。总之,战国时“备边境,充要塞,谨关梁,塞蹊径”已经成了当务之急。同时,列国还纷纷在边境修筑长城,驻兵御敌。

        楚国的长城号曰方城,以鲁关(今河南鲁山县鲁阳关)为中心向东经隼县(今鲁山县东南),到达親水,折向东南,到达沘阳(今河南泌阳县),由鲁关向西,东北连翼望山(今河南栾川县南),南向达穰县(今河南邓县)特点是东西两面有城,南北与山连接,故号日“方城”。

        齐国的长城规模也很大。《齐记》说:“齐宣王乘山岭之上,筑长城,东至海,西至济州,千余里,以备楚。”据杨宽先生考证,它起于平阴县的防门,东向经五道岭,绕泰山西北麓的长城岭,经历泰沂山区,一直到胶南县小朱山入海。

        魏国的长城有二条。一条在西北,南起华州郑县(今陕西华县),经渭水、洛水,北到上郡(今陕西北)与秦接壤之地。另一条在魏国西南部,起于卷(今河南原阳县西),经阳武(今原阳县东南),折向西南,到达密(今河南密县西北),全长六百余里。

        燕的长城有南北两条。南长城称易水长城,按易水走向,西起河北易县,东到文安,长达五百余里。北长城西起造阳(在上谷,今属内蒙赤峰市),东至辽宁襄平(今辽宁辽阳),蜿蜒2000余里。

        赵国也有南北两条长城。南长城在漳水以北,赵南界,大体在今河北武安县西南,经今磁县,到今肥乡县南。主要用于防御魏、秦。北长城东起于代(今河北宣化)经云中、雁门,西北折入阴,至高阙(今内蒙乌拉与狼山之间的缺口),全长1300里,主要防御燕和三胡。

        秦的长城在西北境,主要防御胡人。据杨宽先生说它西起临洮(今甘肃岷县),东到今渭源县北,又西北到古狄道(今甘肃临洮),又北到今皋兰,经兰州市东北行,入于今宁夏。

        除七强而外,位于今河北中部的中山国也筑有长城。罗哲文先生说:“中山长城的位置在今河北、山西交界的地区,纵贯恒山,从太行山南下,经尤泉、倒马、井陉、娘子关、固关以至于邢台黄泽关以南的明水岭大岭口,全长五百余里”主要防御赵、齐。

        与关塞要津设防相适应,战国时出现了“符节”制度。符,一般用于军事行动,称“甲兵之符”,是金属所制,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在君,左半在将,是调动军队的信物。如信陵君救赵,夺晋鄙军权,就是先盗得存在魏王处的半个虎符。又据秦新都虎符铭文,在边境有突发事件时,虽无兵符,也可以便宜从事。“节”用金属或竹节制成,上有铭文,是往来使者和行旅通过关塞要津及城邑的通行证件,现存的鄂君启节是最好的实物证明。据桓谭《新论·离事》说,公孙龙“乘白马,无符传,欲出关,关吏不听”。战国时,不但城邑的四门设有专门检查行旅符节的官吏,而且在遇有战事时,在设防的城邑中“巷术周道、必为之门。门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从令者斩之”。

        (五)军功爵制的确立

        军功爵制的出现和确立,在先秦军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一条“亲亲尊尊”的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平日村社的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战场上的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

        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特权。而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就为新的军功爵制的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

        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赵、燕、韩、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如:赵孝成王依据赵襄子时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规,下令对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在燕国,实行了“公子无功不当封”。乐毅破齐有功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并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在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在齐国,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封赏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赵、燕、韩、齐实行的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定法》说,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无识别结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据《商君书·境内》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据《荀子·议兵篇》,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据《孟子·万章下》说,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授政、任功”等赏赐形式,但在这种爵禄制度中始终贯彻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这就使得军功不可能完全与爵禄统一起来,而且依军功班爵禄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数奴隶主贵族中进行,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所赐爵禄的世袭。换句话说,这种因军功或事功而获得的采邑爵禄最终仍表现为卿大夫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己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于军功爵在原则上排斥血缘宗法关系,所以赏赐的范围远较以前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参战的将吏、士卒,只要立有军功,都在赏功酬劳之列。军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少数级制扩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如果说春秋以前的爵禄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那么战国时的军功爵制则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条件。《盐铁论·险固》篇说:“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战国两个历史时期爵禄制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人,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这在客观上,对于旧的“世卿世禄”制度和宗法制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六)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

        军事刑罚制度是我国古代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军事刑罚产生于夏殷时代,从古代文献上看夏代有《禹誓》,殷代有《汤誓》。所谓“誓”就是一种临战而设的简约军事刑罚条文。西周春秋时,军事刑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种类趋于复杂化,内容趋于多样化。

        周代军事刑罚的复杂化主要表现是军“誓”的种类有所增加。夏、殷两代的“誓”,主要是临战设誓,周代保持了这个传统,如《尚书》所载的《牧誓》,《国语·晋语》所载的“韩原之誓”和《左传》所载的“铁之誓”等。但是,周代增加了:(1)战前总动员的“誓”,如《尚书·费誓》。这是周初鲁公奉命征讨管、蔡等叛乱时所做的“誓”。是一篇总动员令,其中提出对违令者要处以“常刑”和“大刑”。(2)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中的“誓”。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西周和春秋时,在春、夏、秋、冬四时之田中,都用“誓”来约束民兵,对于违犯军令者,一律惩处,重者诛、斩。(3)出现了各种军事禁令。如春秋时郑国遭火灾,执政子产为预防敌国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据《周礼·士师》规定,凡有军事行动,士师要“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者”。《乡士》要“各掌其乡之禁令”。《布宪》要掌邦的“刑禁号令”。《掌戮》专掌“军旅田役”中的“斩杀刑戮”事宜。

        军事刑罚种类的增加使军事犯罪的名目随之增多。

        其一,战争失败,将领未能赴敌战死,即构成犯罪,这叫“军败,死之”春秋时列国因兵败被杀或自杀的将领,不胜枚举。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罗失败被杀;楚将子玉因城濮战败自杀,楚大夫阎敖因失守那处被杀,晋中军佐先穀因必战之败而被杀等。

        其二,在军事活动中,不服从或违背命令,构成“违命”罪。如春秋时,晋下军佐胥甲因拒绝追击秦兵,晋人处以“不用命”罪。越王勾践伐吴,对军中“不从其伍之令”与“不用王命者”皆“斩以殉”。晋将颠颉、魏隼违犯文公命令,火焚僖负羁氏,构成违命罪等。

        其三,在军事活动中,将士不能克尽职守,构成渎职罪。如春秋时晋大夫祁瞒在城濮之战,“因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职守罪。鲁公子买戍卫,不能胜任,鲁以“不卒戍”,即不能克尽职守罪,杀了他。晋中军帅荀整限令荀偃、士句七日攻克偪阳,否则以渎职论罪等。

        其四,在战场上,将士脱离战斗行列,构成“失次犯令”罪。将领被俘、部下面上无伤,构成“将止不面夷”罪。说假话贻误士众,构成“伪言误众”罪。同乘共伍的战士有战死者,其他人构成“不死伍乘”罪。

        其五,里通外国,构成通敌罪。如春秋时在鄢陵之战中,晋大夫卻至可俘而未俘郑君,又接受楚王聘问,即犯了“战而擅舍国君,而受其问”的通敌罪。晋中军佐先穀勾结赤狄伐晋,犯通敌罪而被灭了族。

        春秋时的军事刑罚包括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整套刑罚体系。其死刑有戮、杀、斩、车辕、灭族等。

        戮,即杀的一种。在春秋时,晋司马韩厥曾“戮”赵孟的御者,司马魏绛曾“戮”晋悼公弟杨干的御者。“杀”,是砍头。如春秋时楚武王曾杀败将阎敖,晋文公曾杀违令的颠颉、祁瞒、舟之侨等。“斩”,是斩腰,也可以是斩首、折首。春秋时军中斩杀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晋韩献子斩人。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使司马说斩庆郑等。“灭族”,又云族诛。晋处分通敌的先穀,即“尽灭其族”。“车辕”,就是车裂,是分解肢体。春秋时虽有其刑名,但未见到军中有车裂犯人的实例。

        其肉刑有鞭、扶、贯耳、墨等。

        鞭,就是鞭打。城濮之战时,楚将子玉在复治兵,曾鞭打七人。扶,是杖击。春秋时,楚左司马文之无畏曾“扶”宋君的车夫。贯耳,是以矢穿耳,战国时改称为“射”。楚子玉在复治兵时,也曾“贯三人耳”。墨,即黥,是在人面颊上刺字后涂以墨。在周代《■匜》文中的“■■”字样,就是“墨”刑。据《周礼·条狼氏》说,这是制裁军中小吏违犯誓命的一种刑罚。

        财产刑,古称“赎刑”,是以罚金抵罪。

        据周金《师旅鼎》铭文,周初成周八师统帅白懋父曾判处不服从王命的师旅众仆交罚金“三百寽(lu,音虑)”。《国语·齐语》载,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赎罪,轻罪者可以繢盾一戟赎罪,小罪者以金赎罪,要求诉讼的交12矢,才能立案。据《尚书·吕刑》,周代判定墨、劓、荆、宫、大辟五刑赎金的数目,分别是“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千锾”。

        自由刑。周代军事刑罚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剥夺犯罪将士家属的自由身份,罚作奴隶。据《国语·吴语》,越王勾践对犯罪的将士,就实行“斩”其身,“鬻”其妻子儿女的严厉惩罚。这与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参加叛乱被“以车七乘,徒七十人”流放到边地春秋时,晋曾流放军犯“胥甲父于卫”。

        周代实行的是奴隶制专制统治,君权大于军法。因为君是“礼乐法度”和“五刑”的制作者,又是最高执法人。所以军法的执行与否受君权的制约。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执法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如晋魏犨与颠颉同犯违命罪,但在量刑时,晋文公因爱魏隼之才,所以只杀颠颉了帐。又如晋赵穿与胥甲均不服从军令,但因赵穿是中军帅赵盾的“侧室”,晋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处以流刑,而赵穿却逍遥法外。这种君权超越于军法的现象,后来也成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军事刑罚的特点。

        战国时期军事刑罚发展的更为完善,而且在性质上也发生了转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战场上军事刑罚条令更加完善。

        战斗编队条令是构成战场上军事刑罚的组成部分。这种条令,《尉缭子》称为“经卒令”。它规定:“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各军具有不同的旗帜、羽志,主要是为保证部队的整齐划一,兵将相识,以利于指挥。《经卒令》又规定:“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分别置章于前、项、胸、腹、腰。每军的战斗行列又用不同的徽章相区别,这就保证部队在战斗时行列不发生紊乱。如果有“亡章者”、“乱先后”者,都要受到军法制裁。

        统一军中号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又一重要内容。在军中,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有妨碍执行军令的,一律诛杀。“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金鼓旗铃是将军指挥全军的工具,各有各的用途,如“鼓之则进”,“金之则止”。在战斗中,“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旗铃而动者有诛”保证军中号令的统一,是克敌制胜的必要条件。

        束伍令是战场上军事刑罚的核心内容。据《尉缭子·束伍令》说,在战场上同伍战士有阵亡的,其他人必须杀死如数的敌人来抵偿,否则即处以“身死家残”的重罪。伍长、什长等下级军吏阵亡,也必须杀死敌方的伍长、什长,否则全伍、全什都要论罪。若将领阵亡,则应杀死敌将。如未能杀死敌将,即处其部下以临阵脱逃罪。倘若大将战死,其部下将吏职在五伯长以上未战死者,“大将左右近卒在阵中者”,一律构成死罪。其余军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成三岁”。

        对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或投敌的将领,“命日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男女公于官”。吏卒在战场上战败、逃亡、投敌,“命日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身死家残”就是杀头抄家。“男女公于官”,就是鬻卖家属为官奴隶。秦将樊于期(即桓齮)战败逃到燕,秦国就抄杀籍没了他的“父母亲族”,并悬赏“金千斤、臣万家”购求其头颅。对于临阵脱逃的士卒,后续部队一经发现可以就地诛杀。“卒逃归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构成包庇罪,与逃兵同罪。

        对已上报死亡但又活着回来的士兵,要夺其军爵,惩罚其同伍之人,并罚他本人做奴隶。

        在战场上的各级将吏,享有相当大的杀罚权力,称为“将诛之法”。依此法,什长可诛杀什中之人,佰长可诛杀什长,千人之将可诛杀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可诛杀千人之将。左右将可诛杀万人之将。大将军可诛杀任何将领。在春秋以前诛杀地位较高的将军,权力操在国君手中。至战国时,这种情况改变了。军中一切生杀大权悉由大将掌握。战诛之法是列国保证军队服从长官,全军服从大将的有力法规。

        其二,出现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

        春秋以前实行民兵制度,军队无常驻营区,自然也就谈不上常设营区刑罚条令。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常驻营区刑罚条令也应运而生。

        据《尉缭子·将令》,大将颁布发兵命令后,在国门外“期日中设营”,将士必须按时报到,届时不到者受刑罚。将军入营后,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在军营中,前后左中右各军都有专门的营地,以行垣相别,不准逾越。在一军之中,将帅、佰也各有专门营地,以沟渠相别,禁止随便通行,违令者受罚。

        在营区的纵横道路上,每120步,设一标帜,派人分段把守。凡在营区通行须持有将吏颁发的符节,否则不准通行。军中采樵、放牧者出入军营要排成队列。军吏出入营区不持符节,士卒出入营区不排成队列,一经发现就地诛杀。这就有效地保持了营区的井然秩序。

        在行军中所建的临时营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以为固”对有逾越界线、扰乱驻地者,一律诛杀。

        常备军对于自己的防区,要划分地段委派专人誓死坚守。

        其三,充实和发展了军事训练中的刑罚法规。

        在春秋以嵬狩活动为特点的军事训练中有一套“诛后至者”,斩“不用命”者的刑罚条令。但这些条令很简要。

        战国则不然,军事训练主要已转移到军营中进行。其方式是:先伍后什,先什后卒,先卒后伯,最后由大将总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在训练中无论哪一环节出了毛病,都构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点是“明刑罚,正劝赏”,奖优罚劣。要求教练者做到“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教练的成果要经受实践的考验。据《秦律杂抄·除吏律》说,发弩啬夫经训练后射不中靶,罚负责教练的尉二副甲,罚发弩射夫二副甲并免职,另行委任他人。驾驺(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驾车,罚教练者一副盾,免驾驺职务,并补偿四年徭戍。战士在临阵时畏葸不前,不能“尽死于敌”,就要惩处平日教练士卒的各级军官。军官对于训练结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其平日对训练要求之严,也就不言而喻了。

        什伍的教练因陋就简进行,“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对违令者,加“犯教之罚”。卒、伯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中期阶段,其程序与什伍训练大致相同。大将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最高层次,在中野进行,摆成阵势,“去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骛,习战以成其节”。违令者,以犯教之罪论处。

        经过严格训练,要求部队成为“守者必固,战者必斗”的铁军。

        其四,军中什伍连坐法更加系统化。

        军中的连坐法起于夏殷。据《尚书·甘誓》、《汤誓》,凡违犯军令者除自身遭受杀戮外,家属也要被罚做奴隶。但连坐的对象都与罪人有血缘亲属关系。对于非血缘关系的什伍连坐滥觞于春秋,春秋时列国军中即有:“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的规定。

        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系统化的表现,一是军中士卒以伍、什、属(五十人)、闾(百人)为单位实行连坐。凡属同一伍、什、属、闾的战士,有一人“干令犯禁”,如未得到揭发,整个伍、什、属、闾成员全部连坐,与犯禁者同罪。

        军官中的连坐,是过去闻所未闻的,而今也实行了。据《尉缭子·伍制令》,军中上至大将,下至什长,“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连保体系。不论在哪一级出了问题,都要累及上下级。依据这套连保制度,军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

        军中连坐法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举荐人与被举荐人连坐。如奏昭王相范雎,曾举荐王稽为河东守,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依连坐法,范雎受到牵连,被免去相位。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的系统化,说明随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宗法制度日益瓦解,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血缘关系来维持军队的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作法已经失去了效力。新的连坐法要求军中将士不论有否血缘关系,一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连保,以使互相监视,互相揭发。军中连坐法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军队组织内部的政治关系和阶级关系,远比传统的血缘关系更加强而有力,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军经武的重要手段。

        其五,出现了内容复杂的城防刑罚条令。

        城防刑罚条令的出现是战国时大规模围城战的产物。其条令规定:一旦敌人围城,全城物质、粮食、人员即由国家统一调用。有敢于逃避守城责任者,处以族诛的酷刑。

        军队按什佰编制在城上划分防区,称为“署”。每署吏卒都实行连坐,左右相保。吏卒出入署区必须佩戴标志。防区不准会客、传递信件、处理家事。有离署聚语、大声喧哗及处理家事者,杀。发出敌情警报后,要立即进入战斗岗位,行动迟缓或掉队者,斩。敌军来袭时,守城吏卒要肃静。有欢呼叫嚣、擅自行动者,杀。有相聚、并行、相视、相哭、举手相探、相指、相麾、相踵、相投、相击者,杀。

        城受围攻时,全城即戒严。城中按街道划分戒严区,设将吏负责管理,纠查“往来不以时行”及“行而有异者”。通行者必有信符,四人以上要有大将信符。发现信符不合及号令不应者,立即拘留。有无信符而擅自通行者,斩。

        城防期间,实行宵禁。“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入夜,大将派人巡守。夜间通行者,必有符节,否则处斩。

        城防期间,士卒不得欺侮他人,横行霸道。后勤人员要保证物质供应,违令者罚。对于趁火打劫、偷盗、强奸妇女、扰闹滋事、做反宣传者,一律诛杀。

        在城防中,乘城防守的将吏,必须把家属送到“葆宫”,名日由国家保护,实际上是当作“人质”。

        在城防战斗中,士卒失其令、丞尉,必须俘获敌方令、丞尉,否则论罪。而令、丞尉损失部下十人,“夺爵二级”。损失百人以上,革职遣戍边。只有杀获同样数目的敌人,才可以免罪。将士有临战后退或脱离战斗岗位者,杀。

        凡城防期间有与敌人通信、通言、响应敌人友好表示的,杀。城中吏民有敢“以城为外谋”者,处以通敌罪,车裂其本人,斩其父母妻子同产,灭其三族。主管将吏或里正等未及时发现者,亦斩首。如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者则免罪。

        守城的士卒,有跆城投敌者,其同伍之人未能捕获,斩。有佰长投敌的,斩队吏。有队吏投敌的,斩队将。凡投敌者,其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守城的军吏、士卒、百姓有敢于“谋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

        从战国充实和发展的军事刑罚中,可以看出,在死刑中,车裂和灭族的条款增多了,并出现了处分犯罪者“父母妻子同产”的条文。在肉刑中,出现了耐刑和劓刑。在赎刑中,罚甲、盾,罚戍边和罚服徭役的条文,已经很普遍了。

        战国时军事刑罚的完备,一方面是它自身体系的不断系统化;另方面也是它向更高阶段发展演变的标志。

        春秋以前的军事刑罚,主要以士卒为对象。依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奴隶主贵族在刑罚中享有“八辟”亦称“八议”特权。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免刑罚。如晋中军将荀林父丧师,未受刑罚,是以贤免。晋悼公弟杨干扰乱军行,魏绛仅戮其仆,杨干是以亲免等。

        但是在战国时,新兴阶级提出了“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是赏下流”的新型刑罚原则,取消了奴隶主贵族享有的“八辟”特权。显然“刑上究,赏下流”与奴隶主阶级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立的。这说明战国时的军事刑罚象当时上层建筑领域的其它社会制度一样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七)募兵和骑兵的出现

        1、募兵的出现

        募兵是战国中期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军队。募兵与传统的征兵不同,征兵是依法服兵役制度,这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募兵是国家用金钱和其它物质条件雇佣的军队,是“赁市佣而战”的雇佣兵。募兵与国家则是金钱与契约的关系,有钱则战,无钱则散。

        据《秦律·杂抄·敦表律》记载,有“冗募”,即募集的军队。他们为国家服役,国家根据他们服役期限的长短和任务的轻重,给予报酬。双方签定契约,如果冗募背“致”,即契约规定的日期,提前返回,便要受到惩处。

        据《荀子·议兵篇》,战国时也有“近招募选”,即以钱财而招募的募兵。荀子在评论齐、魏、秦三国军队的性质时指出“是数国者,皆干赏蹈利之兵也,佣徒鬻卖之道也”。又说他们“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这说明战国时列国雇佣“市中佣作之人”当兵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据《庄子·人间世》,有位叫支离疏的人,身体残疾,在“上征武士”时,可以“攘臂而游于其间”。这也可以说明战国时募兵的普遍存在。但是,战国时招募的军队规模很小,在当时的兵制中不占主导地位。

        2、战国时期的骑兵

        传统看法认为,中国古代骑术出现于战国,赵武灵王是介绍骑术入“中国”的第一人。但是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于省吾先生依据对甲骨文中的“先马”和“马射”等辞例的研究,认为中国的骑射早在殷代已经产生了。

        《诗经·大雅·绵》中的“走马”一辞,顾炎武释为“单骑之称”,说明西周时期仍保持着殷代单骑的传统。春秋时,晋大夫赵旃曾以良马二,供他的叔父与兄弟做单骑,救了他俩。郑大夫子产听说诸大夫想杀公孙黑,忙从外地乘单骑而归。鲁大夫左师展也想乘单骑从齐回国。可见,春秋时也有单骑的习惯。

        骑术虽然在殷代已经出现,并经历宗周、春秋数百年,但却没有发展成为骑兵部队,这是有深刻社会根源的。

        首先,古代中国是一个农耕民族,殷周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个集政治、经济和军事为一体的农村公社制度。农耕民族的保守性,农村公社的封闭性都没有为大规模的骑兵的出现提供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

        其次,中国古代的战争还保存着“结日定地”的原始形式,在大平原上排好方阵进行决战,战争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一次性的冲击。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战争,骑兵的威力还不如车兵,“一车当十骑,十骑当一车”所以在车兵盛行的时代,骑兵派不上用场。

        其三,骑兵是一支灵活机动的力量,擅长散兵作战,可以“踵败军,绝粮道,击便寇”。而春秋时的战争规模小,时间短,机动性差等特点处处限制着骑兵的发展。

        其四,骑兵要求将士有高超的骑术和良好的个人技艺。这对于非游牧民族来说,是需要长期训练和培养的。春秋时那种“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民兵制,也培养不出具有专门技艺的骑兵。所以尽管殷、周时代中国已有单骑出现,但它始终未能转化为大规模的骑兵。

        战国时,由于农村公社瓦解,民兵制为常备军制所取代,由于战争规模和战争方式的转化,大规模野战和围城战的频繁发生,要求部队具有快速、灵活和突击性,这就促进单骑迅速发展成为骑兵。

        最早建立骑兵部队的国家是赵国。史称赵为“四战之国”,周边强国林立:东南为齐、中山南为韩、魏。西为秦、林胡,北为楼烦、东胡,东北为燕。林胡、楼烦、东胡号称三胡,是崛起于大漠南北的游牧民族,勇猛骠悍,擅长骑射,对秦、赵、燕构成很大威胁,赵国受害尤烈。

        由于中国北部多山地,特别利于三胡的轻骑,而不利于中原的车战。赵武灵王为对付三胡的侵扰,毅然“变服骑射”,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吸取胡人长处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强大的骑兵部队。

        赵自建立骑兵以后,“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至高阙为塞。而置云中、雁门、代郡”又“灭中山,迁其王于肤施,起灵寿,北地方从,代道大通”赵国的骑兵部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列国望风景从,也纷纷建立大规模的骑兵部队。骑兵作为新兴的技术兵种,对骑士的选拔十分严格。《六韬·犬韬·武骑士》的标准是:年纪在四十以下,身长在七尺五寸以上,体魄健壮,超过常人,善长骑射,矫捷灵便,进退周旋,敢于“登丘陵、冒险阻、绝大泽、驰强敌、乱大众”。凡被选中为骑士的,都享有很高的待遇。《六韬·犬韬·均兵》说,战国骑兵的编制是五骑一长,十骑一吏,百骑一率,二百骑一将。但在山地作战时,也有编为三十骑一屯,六十骑一辈的。这也与步兵的编制大体相同。战国时步兵编制基本上采取十进制,是:“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在什、卒之间,经常还有“属”,为五十人。也称为“卒”“闾”据秦始皇兵马俑的骑兵方阵,则四骑一组,三组一列,九列一百八骑为一阵。可见骑兵的编制因地形或国别不同,也有差异。战国时列国的骑兵兵种作为步兵的辅翼力量,配合车、步兵深入长驱,绝敌粮道,追敌败兵,或袭击敌人之两翼,或掩袭敌之前后,成为了当时一支最活跃的军事力量。

        (八)军事后勤保障和武器装备的进步

        军事后勤保障系统是军队的生命线,是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春秋时,军用物资和武器装备统由国家供给。国家专门设有收藏和发放武器装备的机构和官吏。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文“兵农合一”一节中已经谈过。战国时列国仍承春秋之制,由国家设立的少府、府库等机构负责武器装备的统一制造和统一管理,定期发给军队使用。如果府库对武器装备管理不善,还要受到处罚。发放武器时,往往还要在武器上刻记“某库授某某”字样。

        军事物资被统称为“委积”,由国家统一以“军赋”的名义征收。关于春秋时的军赋及春秋战国时军赋征收的变化情况,前文我们也谈过。国家将所征收的军事物资,设专门机构管理,战时统一供应部队。据《周礼·地官·司徒》,其《委人》之职,掌管供应军旅所需的“委积薪刍”。《廪人》之职,掌管“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而各地收藏“九谷之物”的仓人,则负责供应大军在国内行军用的粮食。当大军深入敌境作战时,武器装备虽然要依赖国内供应,而粮食最好是就地征用,这叫“因粮于敌”。军用马匹,则由校人、瘦人、圉师等喂养、管理。

        春秋战国时,军中专门设有负责供应军需物资的部队,叫“辎重”。辎重部队随大军一道行动。公元前597年,楚“荆尸而举”,讨伐郑国,“军行:右辕,左追蓐,前茅虑无,中权,后劲”。其中所谓“左追蓐”,杜预释为“追求草蓐为宿备”,应是对的,就是“辎重部队”。辎重部队以大车运送给养,故《易》曰:“大车以载”。大车一般用牛挽驾,所以孙子称它为“丘牛大车”。大车所运载的粮秣、物资、衣装,重可达三十石,所以又称重车。据郑玄《周礼·车人》注,大车是平地的运输车。此外,还有在山地使用的小型辎重车,曰“柏车”。挽马的辎重车叫“广车”,以人力驾挽的辎重车曰“辇车”。

        春秋战国时,一乘战车要配一辆重车。所以,《司马法》说:“轻车七十五人,重车二十五人。”轻车就是战车,七十五人制是春秋中期以后和战国时的制度。重车就是辎重车,它有二十五位成员,即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装五人,厩养五人,樵汲五人。他们被称为军中的役徒,在春秋以前,多由野人充任。战国时国、野界限消失,统由征发的农民担任了。因此,一乘战车就是百人。如果出动革车千乘,就是十万之师,其中有辎重部队两万五千人。辎重部队是大军后勤供应的保障。

        据《商君书·兵守》和《墨子·备城门》诸篇,在战国,设防的城邑受到进攻时,还要征发妇女充当军中役徒,而由老弱供应粮秣。又据《六韬·龙韬》,后勤部队分工很细:除有负责粮草,银饷和筑路、修桥的辎重部队外,还有专门负责医疗救护的人员。这应是战国时后勤保障体系的一个进步。

        春秋时期,武器是由青铜制作的,分进攻性武器和防卫性武器两大类。据《周礼·司兵》记载,战车上的武器有戈、酋矛、夷矛、戟、殳五种长兵,还有刀、剑等防卫短兵。

        戈是一种装有长柄的兵器。主要适于在战车上抡动作战,所以,战国时随着战车的衰落,戈也逐渐失去作用,为戟所取代。

        矛是尖形的刺杀兵器。矛头分为身、骸两部分。身一锋两刃,锋、刃下端用来安柄的空筒叫骸。矛也是西周、春秋战车上最常见的兵器。从殷周到春秋战国,矛的进步主要在于矛身逐渐加长,两翼逐渐缩小,以利于深中要害,加强杀伤力。《诗·鲁颂·閟宫》讲春秋鲁车兵兵器即有“二矛重弓”。二矛,就是酋矛和夷矛。酋矛长二丈(约为今4米),矛头带有脊角。夷矛长二丈四尺(约为今48米),矛头扁平无脊角。矛柄的长短,可任人调整,以适应长距离刺杀。战国后期出现了铁矛,《荀子·议兵篇》说楚国的“铁扡(矛)惨如蜂虿”,是很厉害的武器。

        戟是由戈、矛联体发展来的复合兵器,兼有戈、矛二者的杀伤能力。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墓出土的戈矛联体青铜兵器,就是“戟”的前身。西周的戟,是戈、矛合铸在一起的,兼有啄、刺、勾三种功能。春秋中期以后,出现了一种联装二至三个戈头的戟戈和柄的夹角加大,内和胡上加刃,以增加杀伤力。战国时,戟除了在上述方面有所改进以外,还出现了钢铁制造的戟。锋刺与援变得更为窄长尖锐,杀伤力也更大了。戟不仅适用于车战,也适用于步兵和骑兵作战,是军队最主要的攻击武器。

        殳,是打击武器。由棱形的金属头和竹、木竿装配而成。湖南长沙浏阳桥楚墓出土的春秋时的殳,长31米,有棱无刃。战国时,殳的金属头往往带刺或带棱,以加强打砸杀伤力。

        除战车五兵以外,车上的甲士还配有弓矢、刀或短剑。弓矢是远距离杀伤兵器。一般来说,一辆战车甲士三人,中间是驭手,左边的主射,右边的执戈、矛。甲士佩带刀或剑,以便在近距离时肉搏。剑在商代已经出现,但无格、无首。西周后期,剑出现了圆柱形的茎和圆形的剑首。春秋以后,剑形日渐完备。战国时出现铁剑,杀伤力很大。《史记·范雎列传》说“楚之铁剑利”,韩的铁剑、戟能“陆断马牛,水击鹄雁,当敌即斩”(《战国策·韩策一》)。剑也就成了各级军吏随身佩带的短兵和士兵的护身武器。

        步兵使用的攻击型武器与车兵一样,也是弓矢、戈、矛、戟、刀、剑之类。只不过戈、矛、戟等长兵的柄比车兵的短而已。

        在远射武器方面,弓箭是殷周以来使用的传统的武器。据《周礼司弓矢》,弓有强弓二种:王弓、弧弓。中弓二种:唐弓、大弓。弱弓二种:夹弓、庾弓。共六类。战车配备的一般是王弓和弧弓,射程远,杀伤力大。所以,选拔武士任车左,主射。

        战国时期在远射武器方面的最大进步是列国普遍采用了弩。弩由弓与柄两部分构成。柄又称为臂,有“矢道”,尾部装弩机。弩机由郭、牙、悬刀和望山组成。弩射程远,杀伤力大,是当时的重武器。弩出现在春秋末期的楚国,世有楚琴氏造弩之说。《孙子兵·法作战篇》、《势篇》等多次提到“弩”。《周礼·司弓矢》将弩分为唐弩、庾弩、夹弩、大弩四种。战国时又发明了“连弩”和“超足而发”的“蹶张弩”。魏国武卒携带的弩有十二石的拉力。而韩国的“强弓劲弩”,竟可以射六百步之外。战国末年还出现了“连弩之车”,如《六韬·虎韬·军用》载有“大黄参连弩大扶胥”,就是这种战车。车上的连弩,可发十尺长的箭,单是铜制机郭就有一石三十钧(合现在34公斤)重。

        箭,又称矢,是古老的武器。殷周时的矢,主要由青铜制作。据《周礼·司弓矢》载,矢有八种之多。最常用的是“兵矢”。春秋战国时代,矢的样式很多,有双翼、三棱、四棱、镂空翼等形。它的进步主要是两翼逐渐狭窄,以便能深入命中,增加杀伤力。

        战国时,在过去的攻城工具如憤辐、临冲等器械之外,发展起了一批新式的攻城器械。据《墨子·备城门》讲,是临(新式临冲)、钩(飞构梯)、冲(新式冲车)、梯(云梯)、轩车等。据《六韬·虎韬·军用》则有“震骇”、“武翼大橹”、“大扶胥冲车”等各种重型战车。使攻城的威力大大提高了。

        防卫武器有盾、甲和胄。

        据《周礼·司兵》,春秋时战车有盾。重型战车上的大盾叫“橹”,安装在战车两旁。战国时出现的能“陷坚阵,败强敌”的“武翼大橹”,就是由春秋时的架橹战车发展来的。一般的战车装备两张盾,作战时车左、车右各持一盾。

        甲、胄是车兵或步兵常用的防卫装备。甲披在身上,形如衣服。胄戴在头上,形如帽子。最早的甲胄是皮制的,用一片片长方形甲片编缀而成。《周礼·考工记》说有“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属即排,五、六、七属即甲由五、六、七排甲片组成。周代还出现了铜甲,如山东胶县西庵西周车马坑即出土过一件铜胸甲。

        战国时,随着冶铁技术的发展,出现了铁胄和铁甲。《战国策·韩策》载有“坚甲铁幕”,《史记·苏秦传》索隐即说是“以铁为臂胫之衣”。河北燕下都出土的燕国铁胄,共用八十九片铁甲编缀而成《吕氏春秋·贵卒篇》说:“赵氏攻中山,中山之人多力者曰‘吾丘鸠’,衣铁甲操杖以战”,也说明战国时出现了铁甲。金属甲胄的出现,加强了防卫功能,当是军事装备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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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